據央視新聞微信公衆号消息,近日,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接到群衆在國務院“互聯網 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
羅某夫婦經營一家蔬菜糧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們購進7斤芹菜,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取2斤進行抽樣檢查。一個月後他們接到了檢驗報告,說這批芹菜檢驗不合格。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樣檢查,剩餘的5斤夫婦倆已經以每斤4元價格售出。
處罰決定書認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信息,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6.6萬元的處罰。
糧油蔬菜店主表示,自己有錯誤也接受處罰,“但是不要一下子把人罰死,我得賣多少噸芹菜,才能掙回來那六萬多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在會上,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問:“你說這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榆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延豔東回答:“不相當。”
延豔東對記者說:“我們今天讨論芹菜這個案值,确實還是有點問題。一般一個經營者,一年他的銷售額能有多少?罰六萬多塊錢,在處罰上有點過罰不當,這是确實存在的事實。”
督查組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台賬發現,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50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它們的案值隻有幾十或幾百元。
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陳曉表示,執法不能隻講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環境。
編輯 孫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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