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拆遷的系列話題,近期企業的客戶問得比較多的問題是企業的土地收儲後,征收補償應該如何認定?路永強律師将針對企業所關心的這些問題做一系列的答疑,的确過去一段時間企業在征收過程中遇到不少問題,不知道怎麼解決,下面就簡單的跟大家探讨下相關的法律法規。
所謂的企業收儲發生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建設的廠房,其實應該走征收的法律流程,但是很多地方部門也以收儲的名義進行,雖然有了征地批文,先以收儲的名義把土地放到行政主體的土地庫裡邊,然後先不着急上市進行招拍挂。先通過收儲的形式收儲過來,然後進行一個協商補償。
而另一種情況發生的呢也比較多,就是國有土地進行進行收儲。對有土地證的企業比如工業用地、商業用地這些土地進行收儲,然後相關的部門不是采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也不是土地收回的形式,而是收儲的形式,但是收儲實際上是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上的概念。
收儲實際上是一些政策文件組成的,它實際上更偏向于土地的收回。對國有土地而言更偏向于土地收回,如果說國有土地發生了土地收回,還是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這些規定在具體核算企業的補償如地上物等應該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補償,包括房屋的價值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搬遷過渡安置、停産停業損失等等都有相關規定。企業的征收補償還要包括裝修費、設備的損失費等等,這些都是在企業土地收儲後,對于企業補償的一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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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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