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日前發布消息,今年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試點将在31個省份全面推開。2015年中國開展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試點以來,超過22.7萬個村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部試點任務将于明年10月底基本完成。
随着集體産權制度改革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公衆視野中。那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常說的農村村民有什麼區别?小編收集了些資料供大家參考。
為什麼要區分農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通俗地說,農村集體産權制度就是農村集體資産屬于誰,由誰來經營、管理、監督,産生的收益該如何分配等一系列制度。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就是在明晰集體資産産權歸屬的基礎上,以股份合作為主要形式,将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和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産折股量化到人、落實到戶,明确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的一項制度創新。
既然要将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和未承包到戶的資源性資産折股量化到人、落實到戶,就需要确認哪些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分得股份。通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依法、依規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農業戶口,已經取得或者具有土地承包經營資格、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生産、生活的人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村民有什麼區别?
村民是一個與地域相連的社會學的概念,一般是指長期居住在農村裡的居民,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一個與産權相連的經濟學的概念。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隻有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含集體林地、草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及對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簡單地說,村民不一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定是村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有三種:
第一類是初始取得。主要有兩類,由人民公社時期原生産隊、生産大隊社員經改革形成的,且戶口一直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另一類是取得了第一輪并延續取得了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權的人員。
第二類是法定取得,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 父母(包括繼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保留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 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并将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 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 經司法機關判決認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 其他将戶口遷移至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第三類是申請取得。符合法律、法規、政策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經申請人自願書面申請,按照民主議事程序,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讨論,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通過,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取得成員資格,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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