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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
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
更新时间:2025-03-23 03:09:14

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因為嚴重超載,湖南一公交車司機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但當事司機事後“喊冤”,他在出獄後發現,自己所駕駛的公交車可能被以普通客運車的标準來判定超載随後他以“适用法律條文錯誤”和“客運車輛認定錯誤”,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但法院仍認定其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并提出線路并不在城市之内,維持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公交車超載不能模棱兩可)1

城鄉公交車能否超載

因為嚴重超載,湖南一公交車司機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但當事司機事後“喊冤”,他在出獄後發現,自己所駕駛的公交車可能被以普通客運車的标準來判定超載。随後他以“适用法律條文錯誤”和“客運車輛認定錯誤”,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但法院仍認定其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并提出線路并不在城市之内,維持原判并駁回再審申請。

這起特殊的案件,争論的焦點在于司機駕駛的,究竟算是“公交車”還是“客運車”。據了解,當事人是和常甯市公共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城市公交車合作經營合同”,以合作經營的形式承包了常甯市6号公交線路。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潛質保險單等材料一應俱全,均可證實其所營運的車輛為城市公交車輛。因此有人以為,法院認定其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的标準是什麼,值得商榷。

退一步來說,即使對車輛的認定是符合标準的,但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按正常流程為車輛辦理了城市公交的所有手續,事後卻說其車輛不符條件,這是否也有些不合情理呢?而且,若出現了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那麼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有特殊說明?如果存在合同審核纰漏的責任,結果隻讓司機一人承擔,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有專家認為,作為一例特殊的“公交司機”被判超載的案件,法院應該持審慎的态度進行判決。不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對本案疑點作出更詳細的解釋說明。打消疑惑之餘,這對合作經營形式的公交車也能起到一定的規範指導作用,避免出現誤觸法律的情況。

(陳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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