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封建社會,人始終隸屬于一定家庭,一切行為幾乎同自己的家庭融為一體,個人是家庭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一定犯罪行為的懲罰不僅及于一身,常牽連到親屬,稱之為"族誅"。"族"的刑罰,也叫參夷或夷三族,就是一個人犯罪滅絕三族。秦文公二十年 "法初有三族之罪","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三族是指父母、兄弟、妻子,一說指父族、母族、妻族。漢高後元年,法律上廢除三族刑,但由于新垣平"謀為逆"案發,又使用三族刑處罰謀反、大逆類的犯罪。
後世有誅九族的刑罰,九族是從高祖到玄孫的直系親屬以及旁系親屬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時朱棣以武力從其侄子建文帝手中奪取帝位,命方孝孺為其起草登極诏書。方孝孺認為朱棣是篡奪帝位,拒絕起草诏書,令朱棣大怒,方孝孺投筆于地,明确表示甯死不起草诏書。朱棣威脅說,你就不怕我滅你九族?方孝孺答道,滅十族我也不怕。朱棣大怒,于是将方孝孺的門生廖镛、杜嘉猷等收為一族,與其九族并加誅戮,共殺八百七十多人。
本文為原創作品
作者:儒行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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