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一起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禁止物質的案件,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孫某某、吳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陝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内,生産外包裝上,印有食健字批号的“降壓溶脂三代”“降糖養胰素”“藏方風痛甯”等,三種含有西藥成分的保健食品。
孫某某負責整體協調指揮、聯系客戶、進藥,吳某某負責生産包裝,宋某某負責發貨,李某某負責收付款和溝通協調生産事項。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規廠家生産的,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從被告人宋某某處購進後銷售,并向被告人孫某某合計付款人民币241.12萬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藥監部門禁止銷售的保健食品,仍從于某某處進貨并加價銷售獲利。
經檢驗,涉案“降糖養胰素”内含有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鹽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壓溶脂”内含有硝苯地平、氫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風痛甯”内含有地塞米松、諾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及其他西藥成分。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某、李某某、吳某某、宋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300萬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币250萬元;5名被告人被判處七年至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其餘16名被告人被宣告緩刑,均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後,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保健食品領域違法犯罪問題頻發,社會危害嚴重。近年來,保健食品領域案件頻發,作為特殊種類的食品,保健食品與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費者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本案發生後,檢察機關依法介入該案,提出委托檢驗、查清購銷憑證和錢款去向、鎖定購買及使用人員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提取固定證據,深挖細查,搗毀制假窩點,從根本上消滅制假源頭,确保人民群衆身體健康。
辦案中,檢察機關依法追訴銷售環節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有效懲治了生産源頭直到最末端銷售的犯罪分子,徹底清除隐蔽的生産、銷售鍊條。
本案保健食品銷售範圍涉及吉林市及該省其他地區,銷售數量達1400餘箱,危害性大。檢察機關開展“以案講法,以案釋法”的專項宣傳活動,引導消費者樹立健康消費、安全消費的理念。走訪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建議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銷售市場的管理,規範銷售市場秩序,對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應移盡移,形成打擊違法犯罪的高壓态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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