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年底離職的人特别多,最近碰到好幾個想要辭職的朋友了,重點是還清一色都沒有辭職成功。
有的是剛提離職,就被領導好言相勸挽留下來的,有的則是離職通過層層審批到了老闆那一層,最終被無情打回。面對這種情況衆人不禁感歎,沒想到如今不止是找個心儀的工作難,想辭個職更難。
說到這,不僅想和大家說說,實踐中很多勞動者提辭職都會碰到上述幾種情況。
态度軟一點提離職,想跟公司好聚好散,就容易被領導輪番約談說服留下來,态度稍微強一點,很容易鬧得兩邊都不好看,辭個職還得罪人。
當然,我也碰過非常讓人無奈的幾個案例,可以重點來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個案例是員工提了辭職,部門領導多次溝通後堅持要走,于是讓他寫一份書面的辭職申請表,說要走公司正規的審核流程,層層審批上去,最終給老闆簽字确認。
結果員工提交了辭職申請兩周之後,得到了申請沒通過的消息,理由是既然是申請,那老闆就有權利不同意辭職。于是員工還能再重新寫一份辭職報告提交上去,最終才得以在1個月後成功走人。
明明隻需要1個月就可以辭職,硬生生給公司拖延了兩周,換做是誰都會心情不悅。
第二個情況是員工提交了書面的辭職報告,等了一個多月都沒有受到任何反饋,等準備去找人事辦理離職交接的時候,人事回了一句“沒有收到你提交的辭職報告”,結果雙方就在為到底有沒有提交這份報告争吵了起來。
最終解決方案就是,員工再次提交書面辭職報告,提交的全過程錄音錄像,然後在辦理1個月的工作交接,才能走人。
第三種情況就更嚣張了,公司明目張膽地在大會宣導,員工離職需提前1個月提交辭職報告,公司審批流程2-3周不等,最終老闆批準下來還得進行1個月的工作交接,合計需要将近3個月的時間才能離職。
當然,這種口頭告知是肯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是寫在了公司規章制度裡面也沒有用,因為《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确規定了,正式員工想要辭職,隻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就可以。
而如果隻是試用期員工,那更快,隻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了。
那麼具體在操作場景中,怎麼樣的一個使用方式才不會碰到上面這些雜七雜八的事情呢?在我看來,以郵件的形式向公司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就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決定。
一方面可以保留回執,回執上有單位的辦公地址,以及你寄出去的是什麼東西(可以寫備注),另一方面也可以确認單位是否有收到。
證據确鑿的情況下,我們隻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行,從單位收到辭職通知書起往後推個30天,就可以辭職走人。
當然,有朋友會擔心老闆不發工資之類的,這種情況肯定也是違法,一般隻需要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即可解決,小問題而已。
辭職其實可以很簡單,隻要用對方式就行,你有經曆過什麼奇葩的辭職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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