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支出是企業一項日常性的費用支出,指的是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大多數企業在實務中差旅費具體包括以下幾類費用:
1、交通費:出差途中的車票、船票、機票等;
2、車輛費用:如果是自帶車輛,出差路上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
3、住宿費;
4、差旅補貼:誤差補助、交通補貼等;
5、市内交通費:目的地的公交、出租車等費用;
6、雜費:行李托運、訂票費等。
報銷嘛,就該有發票,以上這幾類費用,唯獨差旅補貼沒有發票證明,我們今天就來聊聊,差旅補貼究竟用不用交個稅?要不要貼發票?除此之外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涉稅要點?
要點一:
差旅補助不需要開發票!開不開發票,關鍵是看銷售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屬于那就需要開具發票,如果不屬于應稅項目的,一般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特殊的,開具編碼601-616不征稅項目除外),因為其本身無需繳納增值稅。
然而員工收到的差旅補貼,是企業按照企業差旅費管理制度按照出差天數給職工的差旅補償。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那為什麼需要開發票呢?有的稅局讓企業差旅補助用發票稅前扣除,我隻想問問,這個到那裡去開呢?
根據政策規定,出差補貼不需要發票就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直接填列在差旅費報銷單裡,一起做差旅費處理,不屬于福利費,也不屬于工資薪酬。
要點二: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賬務處理時支付出差補助: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等相關科目
貸:庫存現金
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号)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要點三:
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補助,不征個人所得稅,各地掌握的口徑是不超過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标準。企業可以自行制定制度按标準發放補助,隻要是标準以内的補助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财政部門标準
沈陽市稅務局明确(2021-07-13):對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按照财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标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标準的部分,并入職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沈陽市稅務局也指出,因差旅費的标準由财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标準,僅對機關事業單位有明确的規定。
山東執行省财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魯财行〔2014〕4号)、“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差旅住宿費标準明細表》(魯财行〔2016〕27号)所明确的标準,這個标準一般分成兩部分,夥食補助費和交通補助費按出差自然天數計算,分别為每天100元、80元。
那麼,企業應當如何執行呢?
(二)企業标準
1、自行制定标準
浙江省稅務局答複(2019-12-05):如企業自己有相應的規章制度規定差旅費的合理标準,可以照此确定。
2、參照行政機關執行
同樣來自于浙江省稅務局上述答複:如沒有規章制度,可參照行政機關的标準。
3、按照真實性、合理性原則掌握
安徽省稅務局答複(2020-08-04):根據上述文件(“國稅發〔1994〕89号”、“财稅字〔1995〕82号”)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在合理的标準範圍内的差旅費津貼不征稅。
要點四:
以差旅補助的名義向員工發放的各項補貼,特别是有的公司出差補助每月随同工資一起發放,這樣的出差補助沒法享受免征個稅優惠。
要點五:
按月固定時間發放、人人有份的大額差旅補助,屬于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有人很“聰明”,覺得既然“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那我們從工資裡拿出一大塊當作“差旅費津貼”發就好了。顯然,這隻是“很聰明”,但不符合稅法規定。
我們來看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的相關答複(2021-06-09):
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但企業以差旅費津貼名義發放其他補貼、津貼的,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中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川省稅務局也有類似答複(2021-03-18):對于單位以差旅費名義發放的工資性質的津補貼,應納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重點:出差補助要放入差旅費一起報銷列支,不能混入工資發放。
要點六:
出差補助應該注意:
1. 有制度。
公司必須制定了差旅費報銷制度和标準,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補助标準,超過标準的不得稅前扣除,更不得免征個稅。
2. 有證據。
職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夥食費等憑據和出差計錄為依據。
3. 有形式。
差旅補助應填寫出差補助報銷單,注明出差天數、每天補助标準,切記不要随同工資發放或者單獨做表發放補貼。
要點七:
差旅補助、誤餐補助不作為企業繳納社保的基數。
《關于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号)規定:四、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六)出差補助、誤餐補助。
要點八:
企業為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也屬于差旅費,會計核算上列入差旅費核算,允許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規定:“一、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要點九:
差旅補助可以作為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比如: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出差人姓名、時間、地點、内容、支付憑證等。這是證明差旅補助的真實性。
問題∶公司發放員工的差旅補貼标準過高,是否有稅務稽查風險?
答∶企業的差旅費補貼報銷目前稅法沒有統一規定,一般企業都是按照《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這個文件的規定比照制定本企業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在具體報銷标準上有一些差異,但是具體報銷範圍基本和上述文件差不多。企業會計在處理差旅費時可以按本單位制定的有關制度、标準執行,但要注意把握好合理性原則。
以下為地方的口徑請參考:
如∶《天津市關于200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差旅費支出規定∶
1、納稅人可根據企業生産經營情況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本企業的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及标準,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2、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