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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地下車位屬于業主所有
如何界定地下車位屬于業主所有
更新时间:2024-11-16 04:14:01

來源:江蘇高院

如何界定地下車位屬于業主所有(所選車位編号改了)1

基本案情

在汽車越來越普及的今天,“行車難”“停車難”成為“有車族”們的心頭病,尤其住宅小區的停車位更是一“位”難求。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關于小區車位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2016年12月,原告彭永與被告常熟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得常熟某小區商品房一套,購房合同中雙方約定附贈原告彭永車位一個。2017年8月,被告通知原告挑選車位,為圖個吉利,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車位編号設計圖中挑了一個編号為D88的車位,挑選車位後,雙方簽訂《地下機動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018年6月,被告在交付商品房時将編号為1-65的車位一并交付原告。因認為常熟某置業公司未依約交付協議中約定的D88号車位,彭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常熟某置業公司交付D88号車位。

被告常熟某置業公司辯稱,其已按約無償提供相應車位的使用權給原告,至于車位的編号不影響車位的實際位置及使用,且原告主張的車位與被告無償提供的車位位置相鄰,使用無差别,原告主張權益受損沒有依據。

審理中,原告認可被告所交付的編号1-65車位與原編号設計圖中編号為D88的車位為同一車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基于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被告系通過随房附贈的形式無償向原告提供車位使用權。被告作為建設開發單位,根據相應的地下空間識别和引導規則對地下車位進行重新編号設計,屬于其自身管理行為,雖然被告最終交付車位編号不同于雙方協議約定的編号,但其所交付車位與協議原約定編号的實際位置相同,并未對原告使用車位産生功用上的實質影響,應視為被告已依約完成了向原告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最終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特定編号車位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是商品房買賣中的重要内容,關系到購房者的生活便利,也成為購房者特别關心的問題。

本案中,業主因所得車位編号并非是理想的“靓号”,故訴訟來院要求維護其權益。但車位本身承載的功能本就是供車輛停放之用,且開發商交付的車位與業主選擇的“靓号”車位的實際位置一緻,并未對業主使用車位造成實質影響,故難以據此認定開發商違約。

來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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