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街頭的共享單車
為群衆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那麼,
在騎行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日,李某騎共享單車将王某撞傷住院治療,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全部責任。該單車經所屬公司統一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2萬元。王某将李某、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濟南市槐蔭區法院,要求以上4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3.91萬元。
(圖片來源于網絡)
争議焦點
幾方當事人在責任承擔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
1、原告王某認為,李某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享單車所屬的濟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應在其投保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2、被告李某認為,應當由共享單車所有人和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認為,其并非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
4、被告科技公司認為,根據共享單車租賃服務協議,其在法律地位上是出租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出租人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5、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車輛所有人為濟南分公司,而己方隻是與科技公司有保險合同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方為科技公司,并且由科技公司統一為旗下共享單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包括醫療費1萬元,傷殘賠償金10萬元,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内賠償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隻是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被告科技公司雖是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人,但因原告王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兩被告的過錯,故兩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李某作為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10日内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内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夥食費、鑒定費等共計2.86萬元。
駁回原告對被告某科技公司濟南分公司、某科技公司以及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綠色出行低碳環保,但是騎車也需謹慎:
1.使用共享單車前,應檢查車輛狀況是否完好、運營狀況是否正常;
2.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規;
3.發生交通事故,第一時間報警,聯系出行公司客服,及時上報保險理賠。
來源:濟南中院、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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