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聞網訊 2月24日上午,記者從蘭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劉宗軍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了《條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新修改的《條例》與《民法典》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了銜接
根據《民法典》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侵權責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規定,将原《條例》中與之不相符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使之與上位法保持一緻。
增加了物業管理黨建引領的内容
根據黨的領導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要求,以及總結提升我市基層管理黨建引領的實際經驗,增加了構建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等。
對突發事件的物業管理責任作出了規定
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街道社區和物業公司聯動,有針對性地采取防控措施,物業管理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尤為凸顯。因此,增加了應對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各方承擔的責任的規定。
規範和完善了業主大會相關制度
一是删除了原《條例》關于業主代表大會的規定。二是明确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組建和解除程序。三是進一步明确了業主大會的職責,增加了業主大會确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補助标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财務審計的規定。
對物業服務企業取消資質後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完善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修改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後,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後轉變。此次修訂着重物業管理事中、事後的監管,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從業要求的規定,建立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懲戒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态監管。
強化了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
明确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明确業主委員會應當公開的信息内容和公開時限,增加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審計監督規定,強化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将其行使權利置于業主、業主大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之下。
完善了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度
将“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修改為“物業管理委員會”,賦予物業管理委員會在物業管理的具體工作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相同的法律主體地位,有效解決物業管理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
關于“住改商”問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及國務院提出的“大衆創新、萬衆創業”相關要求,經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專家論證,并結合實際,明确規定将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不得從事有污染、擾民和安全隐患的經營項目。
明确了物業管理各方職責和行為規範
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二是明确了業主、物業服務人、公用服務企業等各自應當遵守的行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為;三是明确了停車位、物業管理收費、共用部位設施的劃分。
市住建局副局長藏海峰在發布會上表示,蘭州市住建局将盡快完善《條例》配套文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範文本和相關标準;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服務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共同決策等信息系統。同時,會同蘭州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完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對物業服務人實行動态測評管理。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市場,落實地方政府物業管理屬地責任,建立職責明确的物業管理機制切實形成上下整體聯動、社會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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