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有一位女士向媒體求助,希望能靠社會的力量幫助自己拿回患癌老公打賞女主播的500多萬元。
這位女士的丈夫查出癌症,女方為了給丈夫治病賣了僅有的兩套房産,伸手向身邊的親戚朋友借了50多萬,卻還是沒能治好丈夫。丈夫的離去讓女方大受打擊,她不僅要撫養兩個孩子,還需面對高昂的債務問題。可是接下來的一件事,讓女方原本不堪重負的生活雪上加霜。
丈夫是一家民營企業的高管,年薪幾十萬,工作這麼多年或多或少都會有一點存款。可是女方發現丈夫生病後并沒有花自己的存款。直到丈夫死後,去查看他的銀行流水才發現老公一直在做一件事——打賞某平台的女主播。
随後女方的兒子在父親手機的那個軟件裡查詢到,父親生前曾用不同賬号打賞了女主播超過500萬元,賬号等級沖到了該平台較高級别的神豪5行列。這種打賞行為讓女方既不解又傷心,她沒想到老公僅每個月支付給她8000元的生活費,把其餘的錢都投入到了直播打賞中,最高一次充值為5000元,一天至少3、4次。
女方一直認為,雖然兩人感情越來越不好,但還算過得無憂無慮,加上自己又是比較傳統的家庭主婦,所以對丈夫金錢方面的事基本不過問。她是真的沒想到,平常買幾十元衣服都要糾結的丈夫會做這種事,無疑給女方造成了二次傷害。
在丈夫生病期間,她東奔西跑,忙前忙後,甚至影響四川上大學的兒子休學工作償還債務,小女兒從私立學校轉學。女方認為打賞的錢是夫妻的共同财産,丈夫不能私自使用這筆錢。希望該平台可以返還她一部分,緩解生活的壓力和債務問題。該平台知道此事也是做出了回應,他們表示同情和理解。待核實清楚後,将會基于法律法規的框架内,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去處理相關事宜。
首先,女方這個情況我們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根據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丈夫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主播在接受打賞時,沒有義務去探究款項是否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現金或虛拟币均為種類物,而非特定物,相對人一般以持有狀态來分辨歸屬情況,且主播是基于自身的直播服務取得打賞,雙方是消費行為而非贈與。
其次,主播在網絡平台為丈夫提供直播服務,丈夫在觀看直播時,享受了增值服務,獲得了精神上的滿足感。簡單而言,丈夫對主播進行打賞,并非無所得,顯然其行為不具備單務性、無償性。雙方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并已經履行完畢。
最後,我們不提倡打賞主播的行為,可适度但不可盲目過度。個人感覺較難要求主播和網絡平台返還相關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