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曆史上的金融管制趨勢談起。
曆史上金融部門往往是經濟擾動與經濟危機的根源,緻使20世紀前半葉普遍地對它們采取了監督管制措施。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期間普遍嚴重的銀行危機導緻了政府對兼并和利率進行管制。到80年代為止,商業銀行支付的利息率大多是受管制的。美聯儲不允許銀行對支票賬戶支付利息,對儲蓄存款賬戶和定期存款也規定了利率上限。然而,由于金融市場競争加劇,受管制的利率是不大可能持久的。金融機構發明了将資金從低收益存款那裡吸引過來的新型工具。70年代後期與80年代初期,高利率進一步向這種利率管制辦法施加了壓力。最終,大蕭條時期建立的監控管理體系開始崩潰。
最甚的是,1999年美國國會廢止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該法曾禁止銀行提供諸如經紀人和保險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銀行的金融風險。該法的廢止拆除了金融機構之間的“隔牆”。目前,銀行、保險公司和投資機構都可以互相競争并合作提供“一條龍”的金融服務。一些經濟學家擔心,在遭遇金融動蕩的時候,享有政府存款保險的高度一體化管理的銀行,甚至競争激烈的金融産業的整體的金融風險很可能會增大。
經濟學家的擔憂在9年以後兌現了。2008年爆發了全球金融危機。這是現任美國總統特朗普要回到1933年銀行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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