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員工出差的費用并不全部屬于差旅費,例如業務人員的交通費、餐費、住宿費等是屬于差旅費的,但即便是出差招待客戶使用的餐費以及為客戶購買禮物等費用的支出也屬于業務招待費。
另外,平時公司聚餐、召開會議的支出也都不屬于業務招待費!他們分别屬于應付福利費用和會議費用!
總的來說,隻有因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招待費用才屬于業務招待費,比如業務洽談、産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才可算作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前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例1】
A企業本年銷售收入為3 000萬元,當年的企業招待費為30萬元,那麼計算方法如下:
3 000×5‰=15(萬元);
30×60%=18(萬元);
18萬元>15萬元;
則隻可在稅前扣除15萬元。
【案例2】
B企業本年的銷售收入為4 000萬元,當年的企業招待費為25萬元,其中用于對合作單位的贊助5萬元,那麼計算方法如下:
溫馨提示:對合作單位的贊助不屬于業務招待費!對合作單位的贊助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部分為:25-5=20(萬元),具體稅前扣除的計算方式如下:
4 000×5‰=20(萬元);
20×60%=12(萬元);
12萬元<20萬元;
則可在稅前扣除12萬元。
業務招待費賬務處理案例以【案例1】中數據為例:
1.需要計提的會計分錄編制如下(以下單位統一為“萬元”):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30
貸:其他應付款 30
借:其他費用 30
貸:庫存現金 30
2.直接入賬的會計分錄編制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30
貸:庫存現金 30
準确核算銷售(營業)收入
1.準确把握稅法中的銷售(營業)收入與會計中确認的營業收入存在的差異;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币性資産交換,以及将貨物、财産、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财産或者提供勞務。
如:企業将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3.第2點所列的這些項目在會計核算中更多地體現在費用支付項目中。比如,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資産,一般計入銷售費用;用于對外捐贈的資産,計入營業外支出;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的資産,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等。
4.企業應足額、正确的将這些項目按視同銷售收入,在彙算清繳申報時加入銷售(營業)收入,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因企業瞞報或漏報的收入被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
因此,企業應如實申報視同銷售收入,避免瞞報漏報帶來的納稅風險,準确核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企業運營少不了與合作單位的洽談及接待,對合作企業的接待也是體現企業實力的一部分,越是實力雄厚的企業越是重視業務招待的規模,因此,财務人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相關處理時也需要更加謹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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