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那麼關于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網友咨詢:婚紗攝影中心未經允許将拍攝的婚紗照放在門口展覽,并且發布到網上以此來吸引顧客,這樣算是侵犯肖像權,法律怎樣規定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戴意理律師解答: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内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标、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戴意理律師解析:
肖像權的内容: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幹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于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隻要拿着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隻能是肖像權人。
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财産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幹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幹涉和侵犯。
主要體現在: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為:公民對自己的形象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裡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執業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8年以上資深律師,從事律師行多年,具有豐富經驗。戴意理律師
執業證号:13101201111267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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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簡稱盈科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務機構。戴律師執業于上海分所。始終以客戶的需求為關注焦點,以顧客滿意為工作目标。戴律師本人浙江工商大學法學學士 ,後在中國政法大學攻讀法學碩士,在職研究生學曆。2009年以437分的高分(超過分數線77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且名列浙江省嘉興市第三名。在《今日湖北》等省級刊物上多次發表學術論文。具有大量刑事、民商事案件訴訟經驗。為多家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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