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 彭怡郡 通訊員 安娜
珠寶講師暗示自己是 " 富二代 " 低價出售珠寶、号稱商住兩用的樓房實際屬性隻是辦公 …… 昨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發布廈門市 2018 年度十大消費維權保護典型案例。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律師團成員、福建重宇合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福猛專門進行了點評。
案例一
假稱 " 富二代 " 低價賣珠寶
2018 年 2 月,中華市場監督管理所對位于黃厝塔頭的廈門名奕園珠寶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檢查。經查,該公司主要接待旅遊團隊,由講師介紹 " 家族經營玉石産業 "" 好多名人、政府官員托自己設計玉石 " 等内容,由銷售人員配合明示或暗示講師是 " 富二代 "(或股東千金)。直接到展廳選購的遊客購買珠寶按原價或八折收費,到休息室聽講解的遊客按二到五折收費。該公司被予以警告并被罰款 50000 元。
律師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經營者存在虛假宣傳,則其不僅應承擔民事責任,還會受到行政處罰。
案例二
設計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案
2017-2018 年,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 52 起消費者投訴,反映廈門天蒂家裝飾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執法人員查實當事人多次使用 " 不用多花一分錢即可拎包入住 "" 如發現有質量問題,立刻砸掉,馬上重裝 " 等後期無法完全兌現承諾的宣傳用語。該公司被罰款 45 萬元。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中商品的價格、質量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為虛假廣告。
案例三
私教頻換卻不能退課
2018 年 10 月,潘女士投訴稱其在廈門英吉諾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購買私教卡。健身館更換了 11 個教練,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導緻健身體驗不佳。她提出訴求退還未上的 60 節私教課課程費。執法人員調解後,公司将在一定期限内将課程費 12910 元彙入潘女士賬戶。
律師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同時,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案例四
食用河豚導緻消費者中毒
2018 年 8 月,有消費者在洪文大排檔 520 東山海鮮(思明區九龍彙大排檔)食用河豚菜品之後出現食物中毒。執法人員發現餐廳銷售的河豚系向八市不認識的小販購買,并未查驗任何合格證明文件,當晚除向陳某等人銷售外,未向其他客人銷售。當事人積極配合調解,向陳某賠償 50000 元。但由于其經營明知或應知國家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河豚,執法人員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 167 元、并處罰款 150000 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點評: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食品生産者采購食品原料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案例五
銷售保健品誇大功效
2018 年 12 月,梧村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到保健食品經營部(銀河大廈 22 樓)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邀請老年人參加講座,宣傳其保健食品福達平磷酸果糖膠囊中含有的 "FDP" 成分對高血壓、心髒病、糖尿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關甯片可防治骨質疏松。對于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正在調查,不日将作出處罰決定。
律師點評:根據《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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