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快遞保價這項服務都備受争議,用戶滿意程度極低。燕窩碎了、古董碎了、名畫爛了,都參與了保價,快遞企業還是隻願賠償一點費用,而對于未保價的商品出現丢了、碎了,快遞企業隻願賠五倍運費(各公司不同,韻達是五倍)。如今寄快遞,到底要不要選擇保價,是個令人費解的問題。
前陣子,《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對保價問題做了進一步規定:“經營快遞業務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時,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快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或者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和寄件人的約定的保價規則确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有關規定确定賠償責任。”
個人認為,要求快遞企業提前明示保價規則是很有必要的,買或不買看用戶選擇。而對于貴重物品要求用戶選擇保價,我不太明白這個貴重物品指得是什麼?是拿什麼衡量的?關于賠償更是一筆帶過,合同包括什麼?具體賠償又是怎樣的?讓人看得一頭霧水。
這兩天,中消協關于《快遞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保價問題也提出了相關疑問,并指出,快遞企業是純市場經營行為,無論是否保價,快遞企業都負有将快件安全、及時、完好送達的義務。在快遞領域,讓寄送人進行保價、購買保險,是否會加重寄送人的責任,使快遞企業減輕或逃避自身責任?
的确,不管消費者選不選擇保價,快遞企業都有義務将快件安全及時送達。但現在快件問題頻發,用戶寄高價值物品為了安心都會選擇保價。不過尴尬的是,用戶即使選擇了保價也不一定會得當相應的賠償,這裡面水深着呢。
正常來說,用戶收件時習慣先簽字,後打開包裹确認,若内物發生損壞再向快遞網點申報,即便寄件人提前進行了保價行為,收件人也無法獲得賠償。
究其原因,快遞承運是一種單一化的點對點式的服務行為,而所貼快遞面單則為服務行為的一紙合同,用戶簽收、代收的那一刻就表示快遞公司服務已完結,合同已終止。在這之後,消費再提出相應損毀問題,則早已超出合同應承擔的範圍權限,因此,想要獲得賠償、維權就難上加難。并且就算用戶提前打開包裹,看到物品有損毀的話,快遞公司也會扯各種規定,撇開責任,賠償一點也不利索。
總之,寄快遞選擇保價買得是一份安心,當郵寄易碎或貴重物品時,消費者最好還是選擇順豐或EMS特快專遞為首的高端快遞服務,從而獲得絕佳的安全保障。此外,在郵寄自認為比較重要物品的時候,自覺選擇保價服務,當物品損毀時,盡量多挽回些損失。同時,快遞企業也應該完善保價理賠業務的規範化,讓用戶得到真正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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