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老賴被法院限制高消費,具體限制了哪些高消費,讓我們來理順一下。
一、個人被限制高消費的情形(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單位被限制高消費的情形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結語了解個人和單位的限制高消費的情形,能夠協助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作為申請人,不能僅僅憑借法院的執行力量,也要主動監督被執行人的情況。
作者介紹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王慶主任律師,專注執行案件,立足北京,服務全國。(記住點擊關注,系列文章精彩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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