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訴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中經常會出現判決或者調解書中記載着一方當事人需要分期履行義務的内容。比如分期給付财産。而一旦出現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情況時,另一方就要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而,這個申請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時間是二年。
對于拒絕按照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一次性給付财産的情況,自然要從法律文書中所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二年的強制執行申請期。那麼,對于分期給付财産的情況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以往的法律規定,如果法院在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中明确規定了一方當事人要分期向對方給付财産,而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該在每一期履行時間屆滿後分别計算強制執行申請期限。這也就意味着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全部義務,而法律文書中所規定的分期履行又超過兩年,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在最後一期應履行義務屆滿後才開始申請強制執行的,則最初幾期的履行将無法獲得法院的執行保護。本離婚律師認為,法律如此規定有利的方面是: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申請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利的方面則是:本來是一個離婚案件的強制執行問題,很可能會被分割成若幹個強制執行,加重法院的執行工作量。
現在,法院對上述問題作出的改變。根據202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離婚判決或者調解中規定了分期履行義務,而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兩年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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