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三會一層”權責和議事規則(試行範本完整版)
國有企業“三重一大” 議事決策實施辦法( 試行)
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附 黨委前置研究讨論事項清單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完整版(附決策制度目錄、決策制度流程圖)
4、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内容和工作需要,由黨支部書記或董事長、總經理主持,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二)重大事項決策中所列的6、7項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采取支委會議或由支部書記主持召開的企業領導人員聯席會議方式進行決策。支委會議由支部書記或由書記委托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支委組成人員參加。必要時可召開支委擴大會議,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三)堅持“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支部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分别進入董事會和經理班子;董事會、經理班子中的黨員,可以依照黨章和公司有關規定進入支委會。
黨組織對參與決策的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董事會、經理班子,或由進入董事會、經理班子的黨支委成員,通過多種方式分别反映黨組織的意見,使黨組織的主張在企業決策中得到重視和體現,并把法人治理結構的決策結果反饋給黨組織。
(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方式,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确定。
(五)領導班子讨論重要事項,應當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根據會議内容由黨政主管領導決定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四、決策程序及規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由公司領導直接提出或由機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董事長、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同意列為議題。有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二)重要人事任免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上級公司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
重大事項、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決策前,承辦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3、本單位黨群工作方面的規定、辦法的制定與修訂
(1)單位黨組織工作責任目标及領導班子自身建設;
(2)領導班子成員責任分工;
(3)對黨員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
(4)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5)工會、共青團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6)參加公司黨代會代表候選人的推薦;
(7)上級單位表彰的先進典型的推薦。
1、重大新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2、年度計劃外追加投資規模及項目;
3、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4、重要機械設備購置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标項目;
5、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
6、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資合作合同、重大經濟合同;
7、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六)備案備查。對會議決策事項,總經理辦公室、黨群工作部、應做好“三重一大”會議記錄,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定形成完整的會議記錄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内容包括: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主要議題以及決策事項;
3、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本人的意見和表态;
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5、主要分歧意見;
6、會議最終形成的決議;
7、參與決策人員對會議記錄簽字确認。
(七)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或文件,屬于總經理辦公會的由總經理辦公室整理,屬于支委會的由黨群工作部整理,由負責該項工作的分管領導審閱後,屬于總經理辦公會的由總經理簽發,屬于支委會的由支部書記簽發。
(八)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的,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及讨論情況,不準洩露。
五、決策執行
(一)公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執行各項決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經做出的決策。
(二)總經理辦公室、黨群工作部為執行決策的督促檢查責任部門,負責分解任務,明确責任部門或單位及完成時限,并對決策的實施過程進行督辦。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落實。
(三)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确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确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四)“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實施和完成情況應當納入責任部門或單位年度經營責任考核内容,作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緻決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上級請示;企業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的,依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
六、決策監督
(一)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科技、商業秘密外,其他“三重一大”決策及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職工代表通報,接受職工群衆監督。
(二)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确定關鍵節點,明确控制措施及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三)公司黨組織、紀律組織、工會要加強對“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領導班子每年應當對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把貫徹落實集體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企務公開的内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七、責任追究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負總責。對本級領導班子成員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各級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決策。
(三)出席會議的領導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四)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和程序,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确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讨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後又不報告的;
4、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5、執行決策過程中,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改正的;
6、在保密期間,洩露集體決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洩露的;
7、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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