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别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新冠肺炎疫情屬于本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件”,雖不屬于法定“必須”降半旗志哀的事件,但是,經國務院決定,可以降半旗志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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