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後收到公司offer,并且寫明如果接受offer後沒有入職需要支付違約金。
這樣的要求合法嗎?
有人認為offer雖不是最終合約,但既然明确說明有違約金的情況,有約在先,如接受表示同意後不履行,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覺得不能接受拒絕即可。
如何明确這個“約”是否有效呢?
首先,涉及到“要約”與“預約合同”兩個概念。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offer屬于要約,“要約”是企業發出的意願邀請行為(可以接受或拒絕)。要約不是預約合同,是合同訂立的形式之一。但求職者接受offer後,與公司成立預約合同,受《民法典》約束,而非勞動相關法律。
那麼民法典和勞動法,根據哪個執行呢?
民法典是普通法,适用于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
勞動法屬于特别法,主要涉及勞動者和用工單位。
根據律師指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特别法和普通法規定不一緻的時候,應當适用特别法”。
也就是說在适用勞動法的問題裡,發生争執去勞動仲裁的話,适用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第22條是服務期,第23條是競業限制)
對于應屆畢業生,同樣适用嗎?
勞動法适用于畢業之後的勞動者,未畢業的學生不适用于勞動法,屬于民法典範疇。
應屆畢業生注意分清offer、三方和合同
上面提到過,offer是一個意向邀請。
三方協議是是明确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三方的法律約束力比offer強,是正式的簽約形式。
三方協議中大概率會涉及到違約金相關條款,經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簽字确認後。如果想要違約,那麼就需要賠付違約金。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工資,一部分有編制,特别難申請的企業,違約金可能高達2-3萬。
但也不是所有企業都有違約金,簽三方協議時需要注意此類條款,做好心理準備。
另外,除了違約金賠償,毀三方時還存在流程和時間上的問題,如果是找到新的公司而毀約的同學,需要留意這個情況,不要耽誤了你去新公司的辦理流程。
從拿到畢業證開始,你就是社會人身份了,收到《勞動合同法》保護和制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正式畢業在企業入職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三方協議失效。
這時候如果不想幹了,試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試用期過後需提前1個月提辭職。
一邊考公,一邊找工作做兩手準備的,簽了三方協議的有影響嗎?
三方協議中一般有這樣一條條款“乙方(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志願服務項目,本協議解除。”
所以如果你的三方協議裡有這一條,一般就會解除協議。
但也有例外!
如果公司有補充條款,諸如:即使因為考上公務員,仍然需要交違約金。
那你簽了後成功上岸也還是要交違約金的。
這些條款請大家留意确認。
另外,涉及到檔案問題,考公需要擇業期内(畢業兩年内)檔案在學校或當地的人才市場。
簽了三方後,檔案被調至公司,這樣可能會失去應屆生身份。如檔案還未寄送到公司,趕緊和就業辦老師聯系更改派遣地址回原籍。
如果沒有找工作,專心準備考研考公的,可以向學校申請暫緩就業,将檔案暫留在學校。
注意!如果一直不辦理,兩年後學校會打回原籍,可能造成檔案丢失。
也可将檔案轉至就業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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