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少兩是老生常談的事情了,買東西不給足秤确實讓人氣憤,但是針對缺斤少兩我國也有相關法律,隻要消費者法律意識強,對于我們正确維權、合理維權大有益處。遇到這種不良商家,法律規定大多都是罰款,那麼,在古代是如何對待這些不良商人的呢?
在以前都是用老杆秤稱重的,隻是現在電子秤更加的方便,所以便取代了杆秤,但是有些人的不良之心卻沒有消失。
老杆秤在我國有很長的曆史了,據說最早是魯班發明的,當時約定1斤為13兩,将北鬥的七星和南鬥的六星共計13顆星刻在秤杆上定為一斤。後來統一度量衡後,又添加福祿壽三星,将16星定為1斤,這其實是過去的16進制。
農村買賣人常講“秤上虧心不得好,秤平鬥滿是好人”,這也是“秤文化”對人們“誠信”、“公平”的軟約束。因為除了南鬥、北鬥的13顆星外,另外3星代表福、祿、壽。做生意時缺1兩即為缺福,缺2兩即為缺福、缺祿,若是缺3兩,此人的“福、祿、壽”盡失!希望以後的買賣人都“足斤足兩”,少一些“缺斤少兩”之人。
在我國古代也有許許多多的措施加以防範和整治。
1、輿論環境。首先就是上面提到的“福、祿、壽”三星,古代人比較迷信,要是不想損福傷祿折壽,那麼在經商中就要講究誠信。
2、對衡器定期勘驗校正。唐朝《關市令》中則規定:“諸官私鬥尺秤度,每年八月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詣所在州縣平校,并印署,然後聽用。”
意思大概是凡是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勘驗校正,京師地區由尚書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縣負責。經勘驗校正的度量衡器具,由有關官府簽署封印後方可使用。宋、元、明、清三代都有明文規定,衡器不合格不能使用。
3、懲處違反規章行為。唐朝《關市令》中規定:“諸以僞濫之物交易者,沒官;短缺不中量者,還主。”其意為:銷售假冒僞劣商品者,一旦發現,就要全部沒收;而那些缺斤少兩的,發現後則務必要給顧客補足。關于對衡器的使用,《關市令》中還規定:“如校斛鬥秤度不平杖七十;私作斛鬥秤度不平笞五十,因有增減者按盜賊論處,校平而未經官印者笞四十。”要知道,古時候用竹闆或荊條進行拷打是很重的刑罰,那一闆子接着一闆子的打下來,可不是一般人能夠承受得了的。
大家覺得,現在遇到缺斤少兩能挨闆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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