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号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确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這樣的規定并無道理。
首先,随着汽車技術的不斷提升,汽車的性能也大大提高,高速行駛的汽車就對行人的安全帶來威脅。汽車喇叭可以作為一種信号,警示其他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
其次,汽車喇叭作為汽車的一個重要零部件,如果禁止使用,那真是浪費資源、浪費車主的錢。
再次,在駕校教練講解汽車喇叭的作用時,也說過鳴笛可以作為一種提示音,提醒其他車輛和行人。
然而,如今,城市的部分區域和很多路段又禁止汽車鳴笛。不僅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還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内懸挂、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 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挂物品;
-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那麼,為什麼交通法規都這樣前後矛盾,在要求鳴笛的情況下,又在某些地區和路段禁止車輛鳴笛呢?車突突認為,或許是如下幾種原因。
一、禁止鳴笛的地區和路段一般是城市的核心區域。由于這些地方人多、車多,因此車速往往不快,就不需要鳴笛提醒,反而,汽車喇叭聲又很嘈雜。
二、汽車鳴笛也是一種噪音污染。
據了解,噪音對人的影響也非常大。噪音量在50分貝以下時,人們會感覺到非常舒适,并且可以通過輕聲細語進行交談;當噪音在50分貝-90分貝時,就會使人變得焦慮,産生難過心理;而當噪音超過90分貝時,就會使耳朵發癢、産生疼痛感。
而常見的家用車喇叭的分貝數大約為80-110分貝,貨車的汽笛分貝數則大大超過110分貝。如果馬路上的汽車紛紛鳴笛,将對人們的身心健康帶來威脅。
三、汽車鳴笛幹擾人們的工作和學習。
噪音不僅會對健康帶來不利影響,也會幹擾人們的正常工作和學習。據了解,1dB大約是人剛剛能感覺到的聲音,當環境聲音在15dB—45dB之間,人類感覺最舒适。而人們工作和學習時,所要求的聲環境則需要更安靜,大概為10dB—30dB。當聲音超過50dB時,人們的工作和學習會受到影響。
假設,汽車鳴笛的分貝值為80dB,人們工作學習時能承受的最高分貝值為30dB,根據噪音衰減公式:
計算得到,r=356.82米。值得注意的是,這356.82米為直線距離。
這樣來看,即便隔着三個足球場,馬路上的汽車喇叭聲依然會影響到學生正常學習。所以,如今在高考期間,學校周邊的路段普遍禁止車輛鳴笛。
四、濫用汽車喇叭容易引發悲劇。
說出來你可能不相信,汽車鳴笛也會引發悲劇,而這樣的悲劇時常上演。
2005年5月3日,北京警察李某開車和家人到山西太原遊玩,在一個左轉彎等紅燈時,後車司機劉某(太原警察)狂摁喇叭催促,李某下車與劉某發生沖突。之後劉某很氣憤,便尾随李某去了酒店,之後找來幾個無業人士教訓李某。當晚9點,李某開車回酒店時被9個人圍毆,當場死亡。而劉某被判死緩。這也就是當年鬧的紛紛揚揚的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事件。
2011年2月,北京一位周姓男子駕車參加聚會,但要進入飯店必須經過一段人行道。而恰巧此時人行道上有位老人走在前面。周某因嫌老人走得太慢又不避讓而猛按喇叭。結果老人被被突如其來的喇叭吓得摔倒在地,造成左側胯骨骨折。最後,法院判處司機周某賠償老人2萬元。
2013年9月,大連一位司機開車時遇到一個喝醉的老人擋路,于是鳴笛催促。老人讓過去後拿着手中的嬰兒車砸向汽車,司機因此而和老人發生沖突。沖突中,開車男子被老人扒光的衣服,隻剩下一條内褲。
2015年3月,深圳寶安機場離港平台發生慘烈車禍,造成9死22傷。令人震驚的是,在這起車禍中,後車連續的鳴笛催促緻使女司機緊張,操作失誤車輛失控,間接導緻了車禍的發生。
2015年8月,沈陽一位孕婦行走在斑馬線上,一位女司機鳴笛吓到了孕婦。于是兩個女人吵了起來,激動的孕婦當場砸壞了汽車風擋玻璃。
五、還有哪些原因,你也來說說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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