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互聯網發展的現狀?一、歐盟強力推進DSA和DMA2020年底,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 Act,以下簡稱DMA)和《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簡稱DSA)兩大草案目前,這兩項法案進入部分生效時間,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全球互聯網發展的現狀?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全球互聯網發展的現狀
一、歐盟強力推進DSA和DMA
2020年底,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數字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 Act,以下簡稱DMA)和《數字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簡稱DSA)兩大草案。目前,這兩項法案進入部分生效時間。
一、DSA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
DSA将在生效15個月後或自2024年1月1日起(以較晚者為準)适用,但超大型網絡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以下簡稱VLOPs)和超大型在線搜索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以下簡稱VLOSEs)将更早地開始适用DSA的規定,即從生效4個月後開始。歐盟委員會主席Ursula von der Leyen評價道:“今天就DSA達成的協議,無論是速度還是實質内容方面,都具有曆史意義。DSA将升級歐盟内所有網絡服務的基本規則,将确保網絡環境是一個安全的空間,保障言論自由和數字貿易的機會。它将切實落實以下原則:線下非法的内容或行為,在線上也是非法的;規模越大,互聯網平台的責任越大。”可見,DSA最終若通過,将意味着歐盟開啟對數字領域有序、強監管的時代,如谷歌公司和Meta公司等科技巨頭須更積極地監管其平台上的非法内容,否則可能面臨數十億美元的罰款。
二、DMA針對“守門人”提出一系列規範
進一步,2022年7月18日,歐盟27個成員國一緻批準《數字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下稱DMA)。該法案旨在規範數字市場秩序,限制數字科技巨頭過度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在數字領域,一些大型在線平台充當數字市場的“看門人(gatekeeper)”。DMA旨在确保這些平台在網上以公平的方式行事。數字市場法案(DMA)建立了一套嚴格定義的客觀标準,用于将大型在線平台定性為所謂的“看門人”。這使得DMA能夠很好地針對它旨在解決的關于大型系統在線平台的問題。
何謂“看門人”?如果公司滿足以下條件,就将被認為是“看門人”:(1)擁有強大的經濟地位,對内部市場有重大影響,并活躍于多個歐盟國家;(2)具有強大的中介地位,這意味着它将大量的用戶群與大量的企業聯系起來;(3)已經(或即将)在市場中擁有穩固持久的地位,這意味着如果公司在過去三個财政年度中的每一年都滿足上述兩個标準,那麼這種地位将是穩定的。
“看門人”義務。新規則将為看門人規定義務,即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該做什麼”和“不該做什麼”。也就是說,DMA一改之前的事後處罰,轉為強調事前監管。
“該做什麼”示例-看門人平台必須:
①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允許第三方與守門人自己的服務進行交互
②允許他們的業務用戶訪問他們在使用守門人平台時生成的數據
③為在其平台上做廣告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工具和信息,以便廣告商和出版商對其由守門人托管的廣告進行獨立驗證
④允許他們的業務用戶在守門人平台之外推廣他們的産品并與他們的客戶簽訂合同
“不該做什麼”示例-守門人平台可能不再:
①在排名中,給予守門人自己提供的服務和産品比第三方在把關者平台上提供的類似服務或産品更優惠的待遇
②防止消費者鍊接到他們平台之外的企業
阻止用戶卸載任何預裝的軟件或應用程序——即使用戶願意
③在未獲得有效同意的情況下,跟蹤用戶核心平台服務之外的最終用戶,以進行有針對性的廣告宣傳
有分析稱,該法案主要針對谷歌、蘋果、亞馬遜、臉書等科技巨頭。法案對被歸為“守門人”的互聯網巨頭企業提出一系列規範性要求,包括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或并購競争對手、不得未經用戶允許強行推送廣告或安裝軟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等。有評論認為:“科技企業通過控制巨量數據,借助算法技術,可以輕易在各個尚未涉足的産品或服務市場扭曲競争秩序、攫取不當利益,而這也是反壟斷法先認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地位,再考慮經營者是否濫用該支配地位的傳統思路所無法有效規制的。”對此,DMA還特别強調增強針對數據的監管。例如,法案規定相關企業隻有在獲得用戶明确同意的情況下,才可将個人數據用于有針對性的廣告;不得将采集的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違者将被處以相當于該企業年營業額10%的高額罰款。
落實“看門人”義務。值得注意的是,DMA明确了不遵守上述義務的罰款:
(1)公司全球年營業額的10%,或在屢次違規的情況下高達20%;(2)定期罰款高達平均每日營業額的5%。
可見,DMA一改之前的事後處罰,轉為強調事前監管,一旦被認定為“守門人”,網絡平台則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為了确保新的看門人規則跟上數字市場的快速發展,歐盟委員會将開展市場調查。這将使委員會能夠:(1)使公司成為合格的看門人;(2)必要時動态更新看門人的義務;(3)設計解決系統性違反數字市場法案規則的補救措施。
可以認為:歐盟力推該法案,意在維護其數字主權,将直接遏制以美國互聯網巨頭為代表的外國經濟影響在歐盟的滲透和擴張,保護本地區産業,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比如,在大視頻領域,不僅Netflix、Amazon、YouTube這些巨頭已經在歐洲市場占據重要地位,而且近年來興起的Disney 、HBO MAX也在歐洲攻城略地。浙大光華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副教授鄭觀表示:“歐美在數字領域的競争,從商業到政治、從個人到市場,早已硝煙彌漫。”
二、美國衆議院商務委員會
通過裡程碑式的數據隐私法案
上述DMA法案中的“看門人”規範,顯然是扼制互聯網巨頭算法操縱市場的行為,而這種意圖在美國領域也發生了。
7月20日外媒消息,美國衆議院能源和商業委員會批準了一項全面的數據隐私保護制度(《美國數據隐私和保護法案》(H.R.8152)),該制度将限制有針對性的在線廣告,并禁止針對青少年的廣告。該法案倡導機構共同事業組織(Common Cause)表示:《美國數據隐私和保護法案》是一個全面的國家隐私制度,它要求公司隻收集提供産品或服務所需的數據,并允許消費者糾正或删除他們的數據。還禁止歧視性的數據做法、算法和廣告投放。
該法案将要求消費者獲得一個明确和明顯的機會來選擇退出定向廣告,如果消費者年齡小于17歲,并且廣告商知道這一點,他們就根本不能成為廣告的目标。該法案還在政府内部設立了一個青少年隐私和營銷部門聯邦商務委員會,以負責保護兒童和未成年人的隐私,關注針對兒童的營銷。該部門必須每年向國會報告其任務的成功程度,以及任何關于保護兒童和未成年人隐私的新問題。
“USTelecom贊揚衆議院能源和商業委員會向國家隐私框架邁出了重要的一步,”USTelecom的政府事務代表表示:“雖然還有更多工作要做,但我們期待繼續與國會合作,确保任何隐私法都能為所有美國寬帶用戶提供他們應得的保護。”
三、中國網絡與信息安全主要進展
總的來看,歐盟與美國近年才開始意識到針對互聯網巨頭的扼制。而我國一直是注重網絡安全的。不過,也是近年來随着移動互聯網浪潮的洶湧發展——尤其是在“滴滴上市”事件(參考《乘桴看山|流氓App累天下久矣,請速速操刀!》)後,相關立法進程進一步加速。
2016年11月,為了保障網絡安全,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審議通過并在2017年7月正式生效。該法從“空間主權”的層次上定義“網絡安全”,體現了政府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深度認識:網絡空間與實體社會經濟及政治生活的關聯度越來越緊密,成為“國家”的外延。該法第九條表明,“網絡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十條表明,“建設、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必須“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這些條款表明,網絡運營者的責任與數據安全很早就被高度重視。
過去兩三年裡,随着數字經濟在國家經濟比重的日漸加強,在終端泛智能化與大數據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如何在合理有效使用數據的同時保護個人隐私與數據資産,成為一個日漸重要的問題。因此,《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參考《桴看山|泛智能化下的信息漩渦》)在2021先後正式出台并進入實施階段,與前述的《網絡安全法》等共同構成了中國數據安全的法律保障體系和規範化準則。後兩部法律都強調關鍵基礎設施運營者和重要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安全責任、數據跨境提供的審查評估,并加大了違法懲罰力度。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确定了個人信息數據包括敏感信息處理原則、“基礎性互聯網平台”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推定,并對移動App過度索取信息、“大數據殺熟”等實踐問題進行了明确的規定。
上述法律,加上我國反壟斷相關法律,基本确立了中國在網絡與信息安全方面的監管體系,都對“基礎性互聯網平台”行為形成直接的制約。而後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新版《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等由此誕生。
小結
筆者認為:當技術變革到了今天的地步,按照馬歇爾·麥克盧漢(Marshall McLuha)的冷熱媒介論和四元論(參考《麥克盧漢四元論下的VR》),媒介技術本來就不是中立的。比如,4G與智能手機在促進移動互聯網浪潮的同時,也使得人們樂于分享、炫耀或無意識模仿(想想網遊,想想抖音的各種炫耀),使人們過多關于數字虛拟世界。而一些重大互聯網平台也誕生了“網暴”、互聯網個人數據被用于政治廣告等事件。尤其互聯網領域“強者通吃”的原則到今天依然在顯著地發生作用。這些都表明:媒介傳播領域的技術絕非中立,以算法為代表的一些重要的媒介技術甚至在深入而無聲無息地影響着使用者,這些媒介技術的科技巨頭可能正在破壞原先公平的競争環境,并可能挑戰了現有的産品安全和消費者保護标準與規則。筆者認為:這正是互聯網巨頭在全球遭遇限制和監管的緣故,并且就像DMA所做的那樣,這種監管必須從原先的事後認定狀态調整為事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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