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認為,這樣一份辭職通知書,到底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迫離職?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解除勞動關系(不含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可以概括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方式。
協商解除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關系。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上,如果有文字表述為員工方提出,則會影響到失業津貼領取。因為失業津貼領取的常規條件是“非勞動者原因離職”。
單方解除又可以分為企業單方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主動辭職和被迫解除)兩種方式。
今天我們重點說說單方解除中的解除原因。
01 勞動者主動辭職和被迫解除
首先說說主動辭職。
我們一定要區分主動辭職和被迫解除。雖然好像都是勞動者提出,但是因為辭職的原因不一樣,決定了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如果是個人原因主動辭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情形,則不涉及經濟補償。這也是我們常說的辭職。
如果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的三十八種的情形,勞動者因此被迫離職,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的。
被迫解除涉及的細節比較多,包括各類情形,操作流程。其中解除原因也很關鍵。
舉個例子。
如某公司當月工資晚發20天,員工以“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被迫解除,後法院判定,因疫情原因,公司晚發工資行為不算惡意拖欠,因此未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訴求。
後經過專業人士指點,勞動者發現公司未給他繳納社保,可以以此為由被迫解除,此時,員工還能去仲裁嗎?
答案是不行。
因為勞動者在仲裁前一般會給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通知書一旦送達即生效,表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正式解除。
後續即使勞動者的被迫解除經濟補償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持,也無法更改原因繼續仲裁了。
因為,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了,再以其他理由解除不存在勞動關系,邏輯上說不通。
所以,被迫解除的原因很重要,一定務必要确認公司确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情形。
這個“确實存在”不是我們自己認為,而是被認定為符合三十八條的情形。這其中涉及的細節非常多。
如你了解什麼是“未依法繳納社保”嗎?未足額繳納算嗎?未及時繳納算嗎?
你了解什麼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拖欠多久算“未及時”?不支付加班費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嗎?
這些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直接答案。
在不确定是否符合被迫解除的情況下,第一可以咨詢勞動法律師或專業人士,第二可考慮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的原因,寫上你認為符合的所有情形,萬一東方不亮西方亮呢。第三還可以考慮不寫具體細節,隻描述“由于公司存在違法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現提出……”
以上建議隻是老曾結合經驗提出,僅供參考。
總而言之,如果被迫解除的理由不成立,該拿的錢就拿不到了,人卻離職了。
02 企業單方解除
所謂“單方解除”,就是不用跟勞動者商量,不用考慮勞動者是否同意,企業單方做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
企業單方解除的主要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内容。
第三十九條被稱之為“萬金油”解除條款,适用于所有員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其中使用最多的是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企業單方解除,解除的理由和依據非常關鍵,如果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被判定為違法解除,則面臨2N倍賠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
因此,這個解除理由絕對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的。
看過很多蓋着公章、比較狂野的辭退通知書,也看到過各種奇怪的解除理由。
看完通知書的内容,有時基本就可以判定企業是違法解除了,都不用看證據。
企業蓋章的辭退通知書一旦送達,就沒有後悔藥吃了。
如果辭退通知中的解除理由和依據不成立,根本沒有機會更換理由重新解除,妥妥地變成了違法解除。
因此,企業在開具辭退通知書時,對于解除的法律依據,相關證據,解除流程,均應該提前反複佐證,并咨詢律師意見之後再開具辭退通知書。
否則,一旦解除理由不成立,原本可能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變成了2N倍賠償金,損失就大了。
最後回答一下文章開頭的問題。
這是一份僞裝成主動辭職的被迫解除通知書,如果送達公司,可以作為勞動者履行被迫解除告知程序的證據。
如描述事實成立,則可獲得經濟補償。
其實老曾這裡有更标準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模闆,關注老曾說人力,回複“被迫解除”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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