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食品質量賠償? 【案情】 2015年10月3日,劉先生在重慶市永川區某超市購買了16袋西昌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黑荞王牌草本苦荞茶16袋,價款共計478元該苦荞茶的生産日期為2015年2月7日,營養成分中未标明“鈉”的含量 劉先生認為,“鈉”是重要的營養元素,其攝入量對人體健康有較大影響,未标注“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中關于食品标簽的強制性要求,屬于不安全食品,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 超市認為,苦荞茶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産品标識問題不是産品質量問題,劉先生并非基于消費需求購買商品 【分歧】 該案劉先生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傷害,因此十倍賠償适用于違反前述食品安全定義标準的食品,現劉先生無證據證明其購買的苦荞茶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缺陷或瑕疵,亦未提供其飲用苦荞茶後對其造成了其他損失,故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予以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标準包括内在質量和外在包裝标示兩方面,涉案苦荞茶在營養成分中未标明“鈉”的含量,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超市應退還劉先生貨款478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4780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1.劉先生系适格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了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甯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裁判要點明确,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産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故食品藥品領域并不考究消費者是基于消費需求或是職業打假、知假買假索賠獲利,隻要能夠證明消費行為和商家存在欺詐的事實,法院就應依法支持索賠因此,劉先生是适格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 2.涉訴苦荞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标準不僅包括國家對食品本身的質量要求,還包括國家對食品标簽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規定應當标明的事項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第四條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強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營養标簽管理規範》第六條規定,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四種本案中,涉訴苦荞茶屬于預包裝食品,“鈉”為預包裝食品标簽上必須标明的營養成分,若未标明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3.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承擔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涉案苦荞茶缺乏“鈉”含量的标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劉先生選擇向經營者重慶市永川區某超市主張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國家規定食品質量賠償?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國家規定食品質量賠償
【案情】 2015年10月3日,劉先生在重慶市永川區某超市購買了16袋西昌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黑荞王牌草本苦荞茶16袋,價款共計478元。該苦荞茶的生産日期為2015年2月7日,營養成分中未标明“鈉”的含量。 劉先生認為,“鈉”是重要的營養元素,其攝入量對人體健康有較大影響,未标注“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中關于食品标簽的強制性要求,屬于不安全食品,起訴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 超市認為,苦荞茶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産品标識問題不是産品質量問題,劉先生并非基于消費需求購買商品。 【分歧】 該案劉先生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傷害,因此十倍賠償适用于違反前述食品安全定義标準的食品,現劉先生無證據證明其購買的苦荞茶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缺陷或瑕疵,亦未提供其飲用苦荞茶後對其造成了其他損失,故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予以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标準包括内在質量和外在包裝标示兩方面,涉案苦荞茶在營養成分中未标明“鈉”的含量,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超市應退還劉先生貨款478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4780元。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處理意見。理由如下: 1.劉先生系适格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了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甯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裁判要點明确,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産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故食品藥品領域并不考究消費者是基于消費需求或是職業打假、知假買假索賠獲利,隻要能夠證明消費行為和商家存在欺詐的事實,法院就應依法支持索賠。因此,劉先生是适格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 2.涉訴苦荞茶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标準不僅包括國家對食品本身的質量要求,還包括國家對食品标簽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标簽,标簽應當标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标準規定應當标明的事項。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通則》(GB 28050-2011)第四條規定,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标簽強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食品營養标簽管理規範》第六條規定,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四種。本案中,涉訴苦荞茶屬于預包裝食品,“鈉”為預包裝食品标簽上必須标明的營養成分,若未标明即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3.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承擔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涉案苦荞茶缺乏“鈉”含量的标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劉先生選擇向經營者重慶市永川區某超市主張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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