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上文解釋了“三種人”指的哪三種和三種人中的工作負責人,今天解釋下工作票簽發人:
安規中對工作票簽發人安全責任的規定:
(1)确認工作必要性。(2)确認工作是否安全。(3)确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備。(4)确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适當和足夠,精神狀态是否良好。
工作中更換工作負責人也需取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簡單解釋一下第一條,當需要開展某項工作,例如設備新建,技改大修或發現設備缺陷需要組織施工時,工作票簽發人會确認有無必要對其開展工作。
從簽發人的安全責任就可以看出來,簽發人權限比較高,實際工作中,一般是專業專工,分管主任及以上級别可以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也有工作票簽發權下放到班組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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