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和人格權
(讓每個人都活得有尊嚴)
法言俗語
要弄明白人格權,首先要搞清楚何為人格。小說、電視劇中常有這樣的橋段,某人覺得受到侮辱時會喊:你侮辱了我的人格!這裡所提到的“人格”和我們人格權法上的“人格”是一個意思嗎?
“人格”一詞源于希臘語,原來主要是指演員在舞台上戴的面具,與戲劇角色有關,與現代人格的含義并不相關。在法學上,“人格”一詞是個極為抽象的概念,在不同場合被賦予了不同含義。一般認為,在民法領域中,人格具有以下含義:第一,人格是指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個人和組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軀的人格,包括你我他。法人是相對于自然人而言的、由法律拟制的人格,如我們熟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這個意義上的人格指的是民事主體,具有獨立性,具體表現為意志獨立、行為獨立、财産獨立。第二,人格是成為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資格。在民法中被表述為民事主體所必備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作為民法上的人所必備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屬于所有的自然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屬于法人。比如,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它本身就被視為一種權利主體,獨立于它自己的成員。具有人格,意味着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可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第三,人格是指自然人自身的特性和構成要素,或者說人之所以為人的構成特質或人格利益要素。我們人格權法中的人格主要就是這種意義上的人格,就是人固有的、内在的、不可轉讓的權利,是民事主體自身的各種各樣的構成要素、各種各樣的特性,其目的是保護人最重要的利益。例如,我們的生命、健康、身體完整、名譽、姓名、隐私等,這些都是不能交易和轉讓的天然權利。人格利益是人格權的客體,有時候也被簡稱為人格。“你侮辱了我的人格”,一般是指這層含義。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單說,将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我國《民法典》對人格權沒有從内涵的角度下定義,而是為了便于理解,以列舉的方式從外延的角度對人格權做了界定。此種開放性列舉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法的開放性和靈活性。
人格權分為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就是《民法典》第990條列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從适用上來看,一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兜底條款,在法律法規對具體人格權作出規定時,應當優先适用具體人格權的規定。
通常認為,一般人格權有三大功能:
第一,創設功能,即可以創造新的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人格權是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其發展經過了一個由具體人格權到一般人格權,再由一般人格權到新型具體人格權的過程。随着社會發展,人格利益無法列舉窮盡,人格權内容和範圍也無法确定。比如,民法早期确認的人格權隻有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幾類具體人格權,但随着社會發展和網絡時代的到來,這些具體人格權不足以保護人的全部人格利益時,需要設定一個抽象的、概況的一般條款進行利益平衡,根據時代發展保護法律沒有列舉的其他一般的人格利益,這樣一般人格權便應運而生。
一般人格權的創設功能,就是說一般人格權為生成新的具體人格權提供了前提條件和基礎,可以使某些具體人格利益先依一般人格權受到保護,成熟之後再提升為具體人格權。比如性騷擾,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首次規定了對性騷擾行為進行規制,但在司法實踐中其實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就已經對遭受性騷擾的權利人按一般人格權進行保護,對于性騷擾所涉人格利益實際上形成了一般人格權到具體人格權的保護路徑。
第二,解釋功能,可以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内容。由于一般人格權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使其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決定各項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性質、具體内容,所以一般人格權對具體人格權具有解釋功能。比如,一般人格權關涉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隐私權等具體人格權都可在這個範圍内進行解釋。
第三,補充功能,可以保護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人格利益。我國《民法典》對具體人格權的規定采取列舉式規定,但法律對具體人格權的列舉是有限的,總不能在某種人格利益侵害發生之後,就去設定一個新的權利。也就是說,具體人格權的類型化,是無法窮盡的,更無法保護所有人格利益,具體列舉人格權的方式是有局限性的,而一般人格權恰恰解決了具體人格權類型化的不周延性。一般人格權是一種彈性的權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現有的具體人格權,又可以創設新的人格權,還可以對尚未被具體人格權确認的其他人格利益發揮補充功能,以一般人格權加以保護。所以,一般人格權對具體人格權具有補充功能。在具體的人格權之外基于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使人格權制度可以保持開放性,解決具體人格權制度難以因社會發展而發展的問題。例如,在當下,聲音模仿、自然語言識别等技術不斷發展,随着社會的發展,聲音成為獨立的人格要素。在此背景下,聲音保護會成為日益重要的社會問題。
《民法典》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适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确認可聲音權,但《民法典》明确聲音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強調聲音的保護有利于實現法的前瞻性,以有效應對科技發展帶來的挑戰。在我國《民法典》中,聲音是屬于一般人格權的客體,這與一般人格權兜底性的功能是一緻的。即聲音受法律保護,但聲音并非具體的人格權,而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從體系上也可以将其納入一般人格權之中。另外,人格權編還特别規定了“生命尊嚴”這一具有豐富内涵的重要範疇,通過這一範疇在未來可進一步強化對人體基因、胚胎、胎兒、植物人等不同生命形态的保護。此外,“生命尊嚴”這一範疇也包含了“生命質量”原則,由此《民法典》将在更大限度上尊重人對于其生存方式的自我決定。
以案釋法
某勞務公司在同城網站發布招聘信息,招聘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底薪3000元加計件,并要求男性。鄧某是女性,她在線投遞簡曆申請該職位,并到某快遞公司進行了面試,并在面試後在某快遞公司一個營投部試幹了兩天。根據試幹結論,雙方達成簽約意向,該營投部主任戴某要求鄧某先做入職體檢,因此花費體檢費120元。此後,雙方一直未能簽約,鄧某不解,電話詢問某快遞公司的人事專員李某不能簽約的原因,李某稱因為鄧某是女性,所以某快遞公司不批準簽約。鄧某認為其應聘的快遞員一職不屬于不适合女性的崗位,某快遞公司、某勞務公司僅以鄧某是女性就不予考慮,鄧某認為自己受到了就業性别歧視,并因此情緒低落、失眠沮喪,心理陰影難以消除,精神受到傷害。故鄧某将某勞務公司和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其體檢費、公證費、鑒定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合計57000餘元。
法院認為,某快遞公司營投部主任戴某在招聘人員上可以代表公司,鄧某在面試後,戴某已代表公司與鄧某達成簽約意向,但李某又代表公司表示鄧某喪失聘任機會的原因是其為女性,某快遞公司侵犯了鄧某平等就業的權利,對此某快遞公司對其侵權行為給鄧某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當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某快遞公司賠償鄧某體檢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合計8600餘元。
男女平等是我國基本國策,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平等”價值的具體體現,是女性實現人格權的法律保障。我國《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适合婦女的工種和崗位,不得以性别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标準。本案中,遭受就業歧視的鄧某因其女性身份而沒有被某快遞公司錄用,失去了本應得到的工作,這種歧視損害了鄧某的人格尊嚴,法院依法支持權利人的訴求,保障了權利人的人格利益。(鄧某、某快遞公司、某勞務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詳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終195号民事判決書。)
法官說法
01
一般人格權是具體人格權的補充,隻有在不能适用法律、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的時候,一般人格權才有适用的餘地。如前述案例,我國具體人格權中沒有對就業性别歧視作出規定,但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都有男女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的規定,如女性在招聘錄用中其受到了性别歧視,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權請求法院對其人格利益進行保護。
02
适用一般人格權時,受到侵害的人格利益應當是關于人格平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其他人格利益。
03
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非法人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
《民法典》條文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産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來源:江必新、張甲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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