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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幼兒園劃分标準
大中型幼兒園劃分标準
更新时间:2025-01-10 15:08:44

大中型幼兒園劃分标準(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标準)1

山東省幼兒園辦園條件标準

第一節 設置與規模

第八條 幼兒園設置布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及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服務半徑、地理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确保安全。

第九條 新建幼兒園應獨立設置,有獨立的園舍、戶外場地、圍牆、大門、保安室(門衛及收發室)。

第十條 幼兒園規劃建設應與居住人口相适應。按照城鎮居住區配套幼兒園配建标準,每3000—5000人口設置一所6個班以上的幼兒園。規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區,規劃部門應進行區域統籌,合理規劃幼兒園配建項目。農村按照大村獨辦、小村聯辦的原則建設幼兒園,服務半徑原則不超過1.5公裡。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應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辦園規模不宜超過12個班。城鎮學前教育資源不足地區和農村人口稀少地區可單獨設置或在小學附設1—2個班的幼兒園。

幼兒園每班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第二節 選址與規劃

第十二條 新建幼兒園選址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幼兒就近入園,家長方便接送。

(二)應選在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适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地勢較高、排水通暢、日照充足、空氣流通、綠色植被豐富、公用配套設施較為完善、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帶。

(三)必須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四)必須與鐵路、高速公路、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有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應避開主要交通幹道、建築的陰影區等。

(五)不應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殡儀館、垃圾中轉站或處理廠、污水處理站等喧鬧髒亂、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産、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

(六)幼兒園不得建在高層建築内。3班及以下規模幼兒園可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内的一至三層,應有獨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遊戲場地應有防護設施。3班以上規模幼兒園不應設在多層公共建築内。

(七)農村幼兒園宜設在鄉鎮政府、社區駐地或靠近中小學,應避開養殖場、屠宰場、垃圾填埋場及水面等不良環境。

(八)符合其它有關安全、衛生防護标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幼兒園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築和建築設備等構成。場地由室外遊戲場地、綠化用地兩部分組成。園區總平面規劃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管網綜合設計等。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園區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适合幼兒特點,有利于幼兒園建設發展和對幼兒的保育教育與安全管理。

(二)園區總平面布置應功能分區明确,布局合理,節約用地,方便管理,避免相互幹擾,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兒園有良好的建築朝向、日照和通風。幼兒活動室應保證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室外地面遊戲場地應保證一半以上面積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3小時。生活用房與幼兒活動室應保持适當的距離。園内建築間距及與相鄰園外建築的間距,應符合國家标準及規劃、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幼兒園建築組合應緊湊、集中、合理,建築形式和建築風格應力求體現兒童特點。主要建築之間宜有廊聯系。園區綠化、美化應結合使用功能、特點及建築布置、空間組合、建築景觀等要求,與園舍建築統一規劃設計和建設,充分體現兒童化、教育化、立體化、生态化的特點。

(五)園區主要道路應根據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設。園區道路的布置應便捷通暢,宜人車分流,豎向設計應滿足無障礙要求。道路的高差處宜設坡道。主要道路寬度及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要求。幼兒園主要出入口不應設在交通主幹道或過境公路幹道一側,園門外側必須留有緩沖地帶,并有安全警示标志,應有利于交通疏散。機動車與供應區出入口宜合并獨立設置。

(六)室外給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信、網絡等管線,應根據總平面設計合理布置,管線宜暗設。污水應納入系統的污水排放管道,農村幼兒園污水排放不應影響園區和周邊環境衛生與幼兒安全。應按照防火規範要求設置消防系統。用電負荷應适當留有餘量。安全、防噪聲、防火與疏散、給排水、采暖與通風等要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範和強制性标準。

(七)園區内應設置教職工自行車停車棚。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獨立的教職工機動車停放場地,與幼兒活動場地隔離,并設置專用的機動車道和出入口。

(八)幼兒園應設置旗杆、旗台。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園舍建築用地、室外遊戲場地和綠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築用地包括建築物占地、園内道路及建築物周圍通道等用地。

(二)室外地面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于4㎡。其中,共用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于2㎡,分班遊戲場地人均面積不應少于2㎡。分班遊戲場地宜鄰近活動室設置,其數量應至少能容納n-2個班(n為全園班級數)同時遊戲活動。共用遊戲場地應設置遊戲場地、活動器械場地、30m直跑道、沙池、戲水池等。其中遊戲場地宜為草坪、沙土地、塑膠場地等軟質地坪。

(三)幼兒園綠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綠化用地包括專用綠地和自然生物園地,人均面積不應低于2㎡,有條件的幼兒園應擴大綠化面積。綠地中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面積按照園區内建築總面積和相應的容積率測算,新建幼兒園用地應留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幼兒園容積率以0.55—0.65為宜。計算公式:

建設用地面積=建築總面積/容積率

第四章 園舍建築

第一節 園舍建築組成

第十六條 幼兒園園舍建築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有條件的幼兒園應優先擴大幼兒遊戲活動空間。

(一)幼兒活動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1.幼兒班級活動用房。宜按單元設置,包括活動室、寝室、衛生間(含盥洗室、廁所)、衣帽及教具儲藏室(可兼教師辦公室)各1間。由中小學校舍或其他資源改建,暫不具備按單元設置條件的幼兒園,同一個班級的活動室、寝室應在同一樓層,并應與衛生間毗鄰設置。

2.綜合活動室。供幼兒分班或集體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會議、親子活動、家長學校等活動用房。

3.公共遊戲活動用房。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公共遊戲活動用房,供幼兒完成在班級活動單元内不易開展的遊戲活動及設置錄播室等。

(二)服務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室、洗滌消毒用房。辦公室供幼兒園教師和管理人員辦公、教研、會議、接待、閱覽、儲存資料使用,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網管(監控)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衛生室,衛生室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按要求配備室内設備與醫師。

(三)附屬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廚房、配電室、保安室(門衛及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教師值班室。廚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餐具洗滌消毒間、食具存放間、燒火間、炊事員更衣休息室、庫房等組成。有條件的幼兒園可設置教職工餐廳。

園舍建築中未包括民防工程、采暖鍋爐房和車庫等用房。

(四)1—2個班的幼兒園,至少應設置幼兒班級活動室、衛生間和辦公室,有條件的可增加活動室面積,便于幼兒就寝,可增設綜合活動室、保健室、幼兒廚房等。其園舍面積應不低于3個班幼兒園的人均标準。

(五)招收輕度殘疾幼兒5人以上的幼兒園,應設置特殊教育資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資源教室的布局,輻射片區所有随園保教幼兒,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節 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幼兒園園舍建築面積指标,應符合表2的規定。

第十八條 幼兒園各類用房使用面積,應符合表3、表4、表5的規定

第三節 主要建築标準及建築設備

第十九條 幼兒園園舍建築應堅持安全、适用、綠色、節能、環保、經濟、美觀的原則,營造功能完善、适合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寓教于樂的教育環境。公辦幼兒園不得建設豪華幼兒園。幼兒園宜為三層及三層以下的樓房和符合建築标準的平房。

(一)幼兒園園舍設計建設必須符合國家《幼兒園建設标準》(建标175—2016)、《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以及相關的規範、标準的規定。

(二)幼兒活動用房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設在三層及以下樓層,嚴禁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一至二層,中班、大班生活活動用房宜在一至三層。

2.班級活動單元應滿足幼兒活動、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兒活動用房應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風和空氣對流條件。

3.班級活動單元内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寝室。活動室與寝室可分開設置,也可合并設置。

4.應保證每個幼兒有一張床位,不宜設雙層床,床位側面不宜緊靠外牆布置。

(三)建築防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四)建築結構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要求,抗震設防類别不應低于重點設防類。

(五)園舍主要用房的室内淨高應符合以下規定:

1.班級活動單元不應低于3.00m。

2.綜合活動室不應低于3.90m。

(六)幼兒園入口、道路、門廳走廊和廁所等,應按照現行國家标準《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規定設計。

(七)門廳、走廊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幼兒園晨檢接待廳(門廳)應寬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暫停留。

2.單面走廊淨寬不應小于1.80m,中内廊淨寬不應小于2.40m。

3.外廊宜設封閉窗。廚房和幼兒就餐點不在同一幢建築内時,宜設封閉連接廊。

4.幼兒出入的門廳和走廊不應設台階,地面有高差時,應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疏散走道的牆面距地面2m以下不應設壁柱、管道、消火栓箱、滅火器、廣告牌等突出物。

(八)樓梯應符合以下規定:

1.樓梯設置的數量和總寬度應按幼兒通行安全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确定。

2.樓梯間應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風和人工照明。

3.供幼兒使用的樓梯踏步高度宜為0.13m、寬度宜為0.26m。

4.幼兒使用的樓梯,當樓梯井寬度大于0.11m時,必須采取防止幼兒攀滑措施。樓梯欄杆應采取不宜攀爬構造,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于0.11m。嚴禁采用橫向杆件或裝飾物。

5.疏散樓梯嚴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樓梯入口處應設置上下樓梯相互禮讓、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7.宜設幼兒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兒扶手高度宜為0.6m,底層及頂層扶手端部應縱向延伸1個踏步寬度。扶手端部和轉彎部位不應有棱角。

8.招收殘疾幼兒的幼兒園宜設置電梯。

9.不宜設置室外樓梯。

(九)幼兒園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陽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臨空安全防護欄杆應采用堅固、耐久材料制作,防護欄杆水平承載能力應符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防護欄杆淨高不應小于1.10m,必須采用防止幼兒攀登和穿過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于0.11m。嚴禁采用橫向杆件或裝飾物。

(十)樓地面應符合以下規定:

1.活動室、寝室和綜合活動室等用房應采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

2.門廳、走道、樓梯、衣帽儲藏室、衛生間等應采用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衛生間應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設施。

(十一)門、窗應符合以下規定:

1.幼兒活動用房宜設雙扇外推平開門,淨寬度不應小于1.2m,禁止設置彈簧門、推拉門、旋轉門、玻璃門,不宜設置金屬門,不應設置門坎。宜在靠牆部位設置固定門扇的裝置,固定門扇裝置不應影響疏散,不應影響幼兒行走。

2.活動室、寝室、綜合活動室的門均應向人員疏散方向開啟,開啟的門扇不應妨礙走道疏散通行。

3.班級活動單元内各項用房之間宜設門洞,不宜安裝門扇。

4.幼兒經常出入的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應設觀察窗,觀察窗應采用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處宜設幼兒專用拉手。

5.直接采光窗不應采用彩色玻璃。

6.幼兒活動用房窗台距樓可踏面不宜高于0.60m,并應設安全護欄,防護欄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應低于0.90 m,1.30m以下嚴禁設開啟窗扇,窗側無外廊時須設欄杆。走廊和陽台開啟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應設内平開窗或上懸内開窗。

(十二)幼兒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衛生間宜臨近活動室或寝室,盥洗室與廁所宜分間或分隔設置,應有良好的視線貫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風,無外窗的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排氣設施。

3.衛生間内不應設台階。

4.衛生間的門不應直對活動室和寝室。

5.盥洗池高度為0.5—0.55m,寬度為0.4—0.45m,水龍頭間距為0.35—0.4m。可單獨增設一個稍矮的盥洗池,便于個子矮的幼兒洗手。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應設隔闆,隔闆處應加設幼兒扶手。廁位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0.70m×0.80m(寬×深),溝槽式的寬度宜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為0.25m—0.30m。每班衛生間至少設污水池1個、大便器6個(其中女廁大便器不應少于4個,男廁大便器不應少于2個)、小便器4個或小便槽2.5m、水龍頭6個。托兒所、幼兒園建築給水系統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0.35MPa;當水壓大于0.3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由中小學改建的幼兒園,要确保有流水洗手設施。保教人員使用的廁所應就近集中設置。

6.農村幼兒園若需設置室外廁所,應設置水沖式廁所。若不具備設置水沖式廁所條件,應設置節水型環保廁所,其設施應确保幼兒安全。嚴禁在化糞池蓋闆上設置蹲位,化糞池應設于室外并密封,蓋闆上應設豎向排氣管道,并具有較強的承載能力,出糞口應加蓋并有防止幼兒移動和開啟的措施。

(十三)廚房平面布置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如使用罐裝燃氣,應設置有外門的鋼瓶儲存間,并在廚房内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加工間、備餐間和庫房要通風,有采光。

(十四)晨檢室及接待廳(門廳)、保健觀察室(含隔離室)應符合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隔離室内宜設置廁所。6個班及以上規模幼兒園應設洗滌消毒間,6個班以下幼兒園應設洗滌消毒設備。

第二十條 建築裝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築内裝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民用建築工程室内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和《建築内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規定。室内裝飾裝修應符合國家對室内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相關标準。室内空氣質量應達到《室内空氣質量标準》(GB/T18883)要求。

(二)建築外裝修材料應符合環保和建築節能要求,外裝修宜選用适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與園區環境協調。建築外牆面應嚴防雨水滲漏。

(三)牆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1.幼兒活動用房的内牆面、頂面粉刷應符合環保、适用、經濟、耐久、美觀的要求,宜選用适合幼兒審美情趣和心理特點的明亮柔和色彩。

2.所有内牆的陽角、方柱及窗台應做成小圓角。

3.外牆面1.3m以下不宜做質地粗糙牆面,外牆的陽角及方柱應做成小圓角。

4.幼兒活動用房、走廊内牆面,應具備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環境的條件。

5.門廳、走廊、樓梯間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損的牆裙。

6.衛生間、廚房内牆面應做光滑易清潔磁磚護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條 建築設備主要包括給排水系統、建築電氣系統、采暖通風系統、電梯及弱電系統等。建築設備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設計規範》(JGJ39—2016)及其他相關國家規範、标準的要求。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兒園應設置給排水系統,設備選型及系統配置應适合幼兒需要。用水量标準、系統選擇和水質應符合國家有關标準。當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增加系統增壓給水設備,并符合以下規定:

1.當設有二次供水設施時,供水設施不應對水質産生污染;

2.當設置水箱時,應設置消毒設備,并宜采用紫外線消毒方式;

3.加壓水泵應選用低噪聲節能型産品,加壓泵組及泵房應采取減振防噪措施。

(二)幼兒活動用房宜設置集中采暖系統,散熱器應暗裝。采用電采暖,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采用火爐采暖。應保證室内所需新風量,室内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

幼兒活動用房應配備空調、電扇等防暑降溫設備。

(三)室内照明應采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不得采用裸燈,燈具應經過CCC認證。活動室、寝室、圖書室、美工室等幼兒用房宜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也可采用防頻閃性能好、無藍光危害的其他節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熒光燈燈具;保健觀察室、辦公室等可采用細管徑直管形三基色熒光燈,配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電感鎮流器,或采用其他節能光源。室内照明光源色溫、桌面平均照度、統一眩光值、顯色指數等應符合國家相關标準。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幼兒活動用房應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照明開關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40m。動力電源與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用。

(四)幼兒活動用房、衛生保健用房、廚房備餐間宜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距地面高度宜為2.50m。紫外線殺菌燈開關應單獨設置,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并應設置警示标識,采取防止誤開誤關措施。

(五)樓梯、走廊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六)應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網絡、通信、有線電視、安保監控等線路,預留接口。

(七)園區附屬設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設置安全、美觀、通透的圍牆,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

2.幼兒園大門、建築物出入口、樓梯間、走廊等應設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廚房、重要機房宜設入侵報警系統。

3.根據消防要求,在園内和建築内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

4.園區内嚴禁設置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第五章 設施設備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設施設備應堅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則,兼顧設備的功能、特點、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備。

(一)玩教具應堅持确保安全環保衛生,滿足幼兒遊戲活動需要,适合幼兒發展水平,富有教育價值,經濟适用、耐用的原則。提倡幼兒園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兒園不接受生産企業的試用産品。

(二)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标準和規定。

第二節 幼兒生活及教育活動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幼兒生活及教育活動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教育教學設備、玩教具及遊戲健身器材、圖書、辦公用品、生活設備等。配備标準見附錄一《山東省幼兒園設施設備配備目錄》。其中選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條件的幼兒園選用。

(一)室外設施設備。幼兒園室外大中型運動器械應固定安裝在軟質地面上,穩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邊緣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區域。器械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一般不少于3m。運動器械上的裝飾物,不能遮擋教師和兒童的視線。禁止使用鑄鐵等金屬材質的運動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秋千安裝在大型組合運動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為0.3—0.5m,戲水池蓄水深度不超過0.3m,沙池、水池宜相鄰設置,面積大小與辦園規模相适應,一般不宜低于50平方米,邊緣應該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動場地中軟質地坪面積應大于70%,應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室外應配備儲物、收納設備等。配備标準見附表2。

(二)室内設施設備。幼兒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備教學、遊戲、生活等設施設備。

1.幼兒活動室内應配備幼兒桌椅、信息化和多媒體設備、鋼琴等通用設施設備。配備标準見附表1。

兒童桌椅應符合《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标準》GB/T3976,具體标準見附表3。

2.幼兒活動室遊戲活動設施設備。配備标準見附表1。

活動區設施設備。活動區設置應動靜分開,每班根據需要設置角色遊戲區、建構區、美工區、益智區、圖書區、科學區、表演區等活動區,配備必要的開放式玩具櫃(架)。

活動室應配備飲水、消毒設備。保溫飲水設備應具備鎖定裝置。每生一杯,并有明顯區分标志。

3.寝室設施設備。兒童寝室應分班使用。應配備兒童單層固定床,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疊放收藏的硬闆床。兒童寝室應有避光窗簾。配備标準見附表4。

4.衛生間設施設備。衛生間包括盥洗室和廁所。盥洗室應配備梳洗鏡、洗手盆等盥洗衛生用具。廁所應采用水沖式,設置适量的兒童座便器或有隔斷的溝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廁,蹲位間應有隔斷遮擋。

嚴禁在盥洗室安裝煤氣、燃氣熱水器。

5.綜合活動室設施設備。應具備供幼兒分班或者集體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活動、親子活動、會議、家長學校、觀摩教學等綜合性功能。配備标準見附表5。

6.公用遊戲活動用房設施設備。可根據幼兒遊戲活動實際需要選配。

(三)圖書資料。應依據保教工作和幼兒閱讀需要配備圖書報刊。幼兒圖書應适宜幼兒閱讀,包括益智類、文學類、社會類、科學類及藝術類等各類圖書,宜以繪本為主。配備标準見附表6。

(四)特殊教育資源教室裝備。應綜合考慮随園保教殘疾幼兒的數量、殘疾類型和殘疾程度等因素,配備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學及基本康複所需的儀器設備與圖書資料,滿足保教和康複訓練需求。有條件的可增配殘疾幼兒個體學習、生活及康複輔助用品及用具。配備标準見附表10。

第二十四條 辦公及生活設施設備配備應符合以下标準要求。

(一)辦公設備包括辦公桌椅、資料櫃、儲物櫃、計算機、打印機、網絡接口、電話、傳真機等必要設備。有條件的可建立網絡系統。配備标準見附表7。

(二)衛生保健設備包括必要的體檢、簡易外傷處理器械、常見外用藥品和衛生消毒設備。配備标準見附表8。

(三)生活設施設備包括衛生用具、廚房設施設備等,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備标準見附表9。

(四)安全防範設備應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規範(試行)》(公治〔2015〕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備。

第六章 師資配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配備園長、教師、保育員、醫務人員、财會人員、安保人員等各類工作人員,并及時補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山東省公辦幼兒園編制标準,為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範圍的公辦幼兒園核定教職工編制,并公開招聘配備各類幼兒教師和工作人員。

對未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編制标準配齊教師。

民辦幼兒園按照教育部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标準,配足配齊教職工。

1—2個班的幼兒園,每班應配2名專任教師,有條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員。

設置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的幼兒園應配備資源教師。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教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教師資格。對已在崗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限期取得資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應當辭退或者調整崗位。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确保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确保幼兒園正常運轉和園舍設施安全,确保幼兒教師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

各級政府應按照省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補助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可适當提高标準。

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政策實施收費,加強收費管理,依法實施收費公示,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落實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政策,逐步提高資助标準。對孤兒、殘疾兒童、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兒童、城鄉低保家庭兒童免收保教費。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應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兒園發展和教師培訓。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财務制度,并接受财務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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