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也就是員工工傷後帶薪病休的時間。
停工留薪期内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合同,不支付工資福利、斷繳社保或解除合同都是違法行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後決定,病情比較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
如果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公司超過12個月就解除合同是否違法呢?
曹明(化名)是M公司的一名操作工人,2014年6月某日,曹明在工作中發生事故,造成右手肘受傷,送往醫院治療後,經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
曹明受傷10天左右,他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期滿,但其正處于工傷停工留薪期,單位不能終止合同。于是公司向曹明發出《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載明:“因你受傷……根據規定,勞動合同順延至法律規定的應當順延的情形消失為止。”
正常來說,認定為工傷,傷情穩定後就要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來确定工傷待遇的賠償金額。
一般情況下傷殘鑒定早做比較好,因為拖久了,傷都好的差不多了,鑒定的結果會不利于工傷待遇賠償。
但曹明可能想的是多享受一段時間的帶薪病休時間,就沒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給公司說傷情比較嚴重,不适合做勞動能力鑒定。
公司自然也不想他評定為嚴重的傷殘等級,工傷後時間越長勞動能力恢複越好,傷殘鑒定等級會越低,賠的錢就越少。
2015年6月,曹明的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公司向曹明發送了《通知書》,内容為:因你發生工傷,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現停工留薪期已滿12個月,本公司通知你勞動合同于2015年6月18日終止。并且向曹明開具了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曹明認為,自己發生工傷後還在治療休養階段,公司解除應當屬于違法解除,于是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公司為違法解除,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勞動仲裁審理後,認為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合法,駁回了曹明的仲裁請求。
曹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
曹明訴稱,自己病情還未穩定,一直在治療中,公司與其解約屬于違法行為。
公司辯稱,曹明受傷治療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延長其合同期限,現停工留薪期滿12個月,曹明稱其傷情嚴重,但并沒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時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支付曹明解約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暫停工作進行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适當延長停工留薪期。曹明的傷情是否屬于嚴重或特殊情形,是否應當延長停工留薪期,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而不是由就診醫院的醫生決定。
公司在曹明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屆滿後,向曹明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符合法律規定。曹明以公司違法解約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約賠償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曹明的訴訟請求。曹明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曹明的上訴請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