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大家帶來了一些關于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事件,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 什麼是刑法中規定的重傷?
在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傷情在法律上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其中重傷和輕傷都是刑事案件,輕微傷是治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往往對傷情輕重有許多争議,成為處理傷害案件的難題。在修訂刑法時,考慮到刑法對重傷案件的規定刑事責任比較重,所以刑法第九十五條對什麼是重傷作出了明确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構成重傷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種: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在司法實踐中,“肢體殘廢”,是指由于各種緻傷因素緻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 -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兩足缺失5個以上的足趾,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等等;"毀人容貌”是指毀損他人面容,緻使面容顯著變形、醜陋或者功能障礙,如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緻使顯著變形;面神經損傷造成一-側大部面肌癱瘓,形成眼睑閉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喪失聽覺”-般是指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或者兩耳語言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喪失“視覺”是指損傷後,-眼失明,或者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或者眼損傷、顱腦損傷緻使視野缺損達半徑小于10度;喪失“其他器官機能”是指喪失聽覺、視覺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嚴重障礙,如女性兩側乳房損傷喪失哺乳能力,腎損傷并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等等。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如開放性顱腦損傷;心髒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胃、腸、膽道系統穿孔、破裂;燒、燙傷後出現休克等等。
對于有多處損傷的,不能以多處損傷簡單相加,來判斷是否重傷;隻有在多處損傷中必須有一處符合規定的重傷标準的,才能構成重傷。
刑法隻對重傷标準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則規定,至于具體要達到什麼程度,因為實際情況相當複雜,可由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
2. 為防止雞鴨等禽畜糟蹋農作物而撒農藥,違法嗎?
為了防止家畜家禽跑到地裡啄啃莊稼苗而往地裡撒藥,這種做法在不少農村都能夠見到。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做法有可能帶來很嚴重的後果。當然在自家的莊稼地裡撒藥,并通知鄰近戶或貼出告示,對那些跑到地裡啃吃莊稼苗的雞鴨的生命造成威脅,那隻能怪雞鴨的主人們自己。因為這種威脅正是由于他們不看管好自家的雞鴨,讓它們跑到人家莊稼地裡毀壞莊稼造成的。如果雞鴨因此而被藥死了,撒花人是不負什麼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這種撒藥的行為造成了人誤食中毒死亡,那麼,撒藥人這一行為就會因此而被認為是觸犯了刑律,犯了過失殺人罪。因此雖然撒藥人往地裡撒藥的主觀目的隻是為了防備雞鴨,但在客觀.上卻很難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裡玩耍的孩子誤食中毒這種可能。既然是這樣,撒藥人就應該預見到這種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了但輕信能夠避免,以緻發生嚴重後果的,稱之為過失犯罪。所以,我們不贊成采用往地裡撒藥的辦法來防止雞鴨啄啃莊稼苗。你可以建議村委會制訂“鄉規民約”,來約束那些不自覺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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