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兩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是企業無償贈送禮品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因為罰款是基于少扣繳的稅款來計算的,所以需要先計算出企業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金額,但兩個案件在計算個稅的方法上卻不盡相同。
第一種計算方法:(某處罰決定書摘錄)
你單位2017年1月至12月在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借方科目列支購買的杉德卡93700.00元,上述禮品已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贈送給客戶(本單位以外的個人),你單位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之規定,造成少代扣代繳2017年“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18740.00元。
第二種計算方法:(某處罰決定書摘錄)
你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舉辦了相關營銷活動或慶典進行樓盤促銷宣傳,存在随機無償贈送非成交客戶禮品的情況,通過檢查你公司銷售費用明細賬、會計憑證及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賬等,發現你公司未對上述随機贈送禮品的行為嚴格按照稅法要求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具體情況如下:
2016年度至2018年度你公司采購了若幹禮品用于在銷售現場或拓客展位中派發進行營銷推廣,其中營銷推廣過程中無償贈送給非成交客戶的禮品金額合計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計1672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換算成不含稅價合計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稅30427.35元(35600÷1.17),2018年不含稅86789.96元(16720÷1.17 84099.26÷1.16)。
根據《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11〕50号 )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随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全額适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公司在營銷推廣過程中将采購的禮品贈送給非成交客戶,應對上述随機發放的禮品扣繳個人所得稅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
【晶晶亮讀後感】
這兩份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的都是企業無償禮品,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事項,但在計算稅款的時候卻有明顯的兩處區别。
一是贈送的禮品一個換算成了增值稅不含稅價,一個沒有換算。
二是一個以禮品金額作為稅前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一個以禮品金額作為稅後收入,倒算出稅前收入,再計算個人所得稅。
這兩種計算方法哪個對呢?實務中明顯是存在争議的,我僅談一下個人的理解:
一、個所得稅計稅依據是否應包含增值稅?
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目前有兩個相關文件:
《财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後,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财稅[2016]43号文件中第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
雖然上述文件針對的是勞務報酬所得和财産租賃所得,但均表明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是不包含增值稅的。我估計上述第二種計算方法将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是基于這種考慮。
但這裡有一個問題,上述兩文件提到的收入均屬于增值稅的應稅範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對于客戶獲得禮品這樣的“其他所得”(新個稅法實施後改為“”偶然所得)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财稅[2016]43号文件中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确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産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雖然該文件中談到的是免征增值稅,而贈送禮品屬于不征增值稅,但其實質是一樣的,都是個人取得該項收入沒有繳納增值稅。所以在個人取得無償贈送的禮品時,不應該将含稅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
二、贈送的禮品屬于稅前所得還是稅後所得?
這個問題的判定取決于證據的指向,單憑業務名稱是沒辦法下定論的。
如果宣傳策劃方案提到了由企業負責承擔贈送禮品的個人所得稅,應該認定客戶取得的禮品是稅後所得,計算時應先将稅後所得換算成稅前所得,再計算個稅。企業少繳納稅款的性質,屬于已扣未繳。
如果企業根本不知道應該繳稅,活動方案也沒有提及個稅承擔的問題,沒有任何能證明是稅後所得的證據,那麼通常來說應該默認這屬于稅前所得,直接以禮品金額乘以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企業少繳納稅款的性質,屬于應扣未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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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稅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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