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電視劇《都挺好》正在熱播,小編身邊好多小夥伴都在追這部劇
原生家庭、巨嬰、重男輕女、職場鬥争等話題也引發了大量讨論。其中有一個法律問題,法妹兒不知道大家關注到了沒有?蘇家小妹蘇明玉因為母親的極度偏心,從18歲起就自食其力,并和父母達成協議,斷絕了父母子女關系,日後可以不管他們的贍養問題。
那麼問題來了,子女自願與父母斷絕血親關系之後,他們還有法律上的聯系嗎?還有權繼承遺産嗎?還有贍養義務嗎?已斷絕親子關系是否還能繼承财産?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系因出生而産生。按照法理,因血緣而産生的身份關系是不能解除的,這是由生理學基礎及自然規律所決定的。因此親子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能因為一則聲明而解除,這種聲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據《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最後,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隻有在以下四種情下才導緻喪失繼承權:
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是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是僞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以,自願斷絕親子關系在法律不予認定,因此繼承法還是對已斷絕子女是有約束力的,還是可以繼承父母遺産的。已斷絕親子是否還要承擔贍養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免除。
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系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都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拟制身份關系,因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并非通過法律拟制産生,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親子之間簽訂的解除親子關系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簽訂了類似協議,該盡的撫養義務或贍養義務還是要盡的。
斷絕親子關系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親子之間如果簽下斷絕關系協議書後,沒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女關系一說,子女年未滿18周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準許一方斷絕關系!年滿18周歲後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也無需斷絕關系。因此,欲通過法律程序斷絕親子關系是走不通的。
打個總結
親子之間無論以何種形式何種文書在法律上是斷絕不了彼此的血緣關系的。因此父母老去時的贍養義務你還是要承擔的。但是相應的父母老去之後的财産已斷絕子女還是有繼承份額的。(另有遺囑的除外),小夥伴們有什麼想說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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