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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租賃住房付租金減半嗎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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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就《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征求意見稿明确,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隐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内容。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為3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罰款50萬元
征求意見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裝修國家有關标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租金上漲過快可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确,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對此,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分析認為,這條規定有三個含義。第一、租金指導制度将加快建立,體現了政府對于租賃市場引導的導向,即形成地方“基準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後續各個區域和不同住房都會公布相關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監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穩租金”概念提出,成為“穩房價、穩地價、穩預期”後的第四個“穩”,後續租賃市場發展的過程中,租金穩定也會成為考核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明确,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産管理等部門應當将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對此,嚴躍進表示,征求意見稿對于“高進低出”和“長收短付”等内容給予了重點關注。類似規定具有較為積極的意義,說明政策層面對于“高進低出”和“長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這也是後續長租公寓企業創新的時候需要回避的内容。
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征求意見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賃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及資産支持證券,專門用于發展住房租賃業務。
另外,征求意見稿提出,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由房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貝殼研究院高級分析師黃卉表示,條例扶持與懲戒并行,多舉措推動租賃住房市場健康發展。條例中明确了鼓勵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盤活措施,鼓勵增量租賃住房建設以及住房租賃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對住房租賃企業帶來利好。同時,條例中,也明确了對于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的懲戒措施,旨在有效維護住房租賃市場中各個主體的公平競争,推動市場良性進化。(記者孫紅麗)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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