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已開具專用發票怎麼辦?
你首先會想到什麼?
成功過快車小編腦海中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是這樣規定的。
1、同時丢失發票聯和抵扣聯
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丢失前未認證的,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隻丢失其中一聯次
丢失抵扣聯,如果丢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丢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丢失發票聯,可将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
Good,也就是說,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把已經開具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丢失了,那麼銷售方必須去稅務局開一個證明給購買方,購買方才可以以此作為抵扣憑證。如果沒有這個東西,稅務就不認可。
而就在今年,為了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改善營商環境,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京國稅函〔2018〕1号通知中。
正式取消了《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的開具。也就是說北京市範圍内的銷售方在面對購買方索取此證明時候将不能為其出具。
再見!《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北京國稅認為,依托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我們已經實行了對增值稅發票狀态全國範圍實時可查,這張證明其實已經變得可有可無。
給力!納稅人因此又将少跑一次馬路!
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政策僅僅是北京地區,其他地區如果沒有規定,依舊按照2014年第19号公告執行!
二
做為購買方,當你丢失了來自北京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你還向北京市的銷售方索取《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嗎?
你也别強行讓人給你提供《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了。
你更别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強行讓别人重新給你開具一張發票。
而對于銷售方來說,你可别都滿足購買方的不合理要求。
你是北京的,把記賬聯複印件給對方,讓對方直接勾選認證,你不是北京的,跑一下,給對方辦個證明。
你可千萬不要直接在系統作廢丢失發票或者紅字沖銷丢失發票後重新給客戶開,因為這兩種做法都是違規的,相當于給自己的發票管理埋了雷。
為什麼違規?我們來看看
按照國稅發(2006)156号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别号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号碼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能收齊聯次後作廢處理
沒有收齊聯次或者沒有确認對方是否勾選認證的前提下就作廢專用發票,而對方又認證抵扣了屬于違規作廢行為。
稅務局會以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發票跨月丢失了,沒法作廢了,系統不支持,好了,直接開具紅字發票沖銷掉丢失發票,然後開具新發票給客戶。定性為違規開具紅字發票的行為。
首先紅字發票必須在特定情況方可開具,那就是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其次,對于銷售方申請開具紅字的情況,必須是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将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
你聯次都沒收回,你就開具紅字實屬違規。
紅字發票不是你想開、想開就能開。随意開具,随意沖回,稅務機關在檢查中會對納稅人紅字發票進行事後抽查,如果不是因為上述原因随意開具紅字發票的會給予處罰。(來源:成功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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