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職務侵占罪做無罪辯護,主要有掌握兩個原則:第一,是證據無罪原則;第二,實體無罪原則。
證據無罪原則,要從兩個方面把握:
第一點:看事實和證據。
是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夠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關鍵證人證言真實性存疑。那麼這将是構成證據無罪。
其次,鑒定意見的程序違法,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有明确的規定,必須有兩名鑒定人員共同進行鑒定,否則就屬于程序違法。如果在鑒定的過程中雖然有兩個人,但是有一個人不具有鑒定資質的話,那麼這樣的鑒定證據也是不可以被采用的。
第二點:實體無罪的規則。這個規則講究:
第一,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職務侵占的犯罪故意,客觀上沒有發生款項為個人實際占有的效果。
第二,不符合“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犯罪構成要件。因為我們知道職務犯罪,它侵犯的對象或者是法益,是本單位财物的所有權。即行為人隻有将基于職務或者是業務,所占有的本單位财物非法據為己有的才成立職務侵占罪。
第三,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觀意向不明。
第四,被告人不符合職務犯罪構成的主體要件。
第五,被告人請貸資産的行為,已經被追認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
第六,應當嚴格區分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如果不把這兩個界限區分好,那麼無罪當然就很難。
第七,行為是職務行為,但是數額并沒有能夠達到數額較大。
那如果我們掌握了這樣兩個規則,來進行無罪辯護的話。那麼正常情況下,無罪辯護的結果就可能是比較理想的。
我接觸過一些當事人,他們被指控為職務犯罪,被指控為職務侵占。但是在司法鑒定的時候,确實出現了在鑒定的過程中,隻有一個鑒定人員,甚至有兩個鑒定人員,兩個都不具有鑒定的資質。在這一點上,證據是不成立的。
當然,作為律師來說,一旦看到這一種鑒定的證據,我們一定要提出一個疑問,也就是要看看鑒定人員他究竟有沒有資質。不要隻看上面有他的名字,就認為這個已經有了司法鑒定,所以說不必要去查他身份,這是不可以的。事實上很多案件的突破,正是從司法鑒定上突破的。
再一點,雖然被告人做了有罪的供述,但是這裡面可能存在一個刑訊逼供的這種情景。假如說我們能夠找出刑訊逼供的證據的話,那麼這個時候,這個證據它就必須得被排除。
再一點,關鍵證人。事實上很多的職務侵占罪,往往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那麼關鍵證人,他的證人證言到底有沒有真實性?我們不能夠僅看他的一次證言。
事實上,這樣的證人往往要被做多次的調查。他第一次說的話和第二次說的話,有時候往往是矛盾的。甚至他說出來的東西,和物證之間不能夠形成一種對應的關系。也就是說,物證并不能夠真正地證他的口供,在這個時候證據也是不足的。一旦達到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8個字,那麼無罪這一頂帽子,也就戴到了我們的頭上,那頂沉重的罪犯的鐵帽子就被拿掉了。
(本文根據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曹保印【曹說法·無罪辯護系列】視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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