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社會有各種各樣的标準,到底執行什麼标準,不同标準又有啥差異,對于我們普通老百姓來說往往搞不太清楚。
很多人身保險理賠時,也往往因為标準問題,導緻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存在各種糾紛。
今天宜賠君和大家分享這麼一起案例,因為賠償标準問題,被保險人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基本信息
投保情況:張先生于2018年5月15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生效日為2018年5月16日0時。其中意外身故及傷殘保額50萬元,猝死保額1萬元,意外醫療保額1萬元。
出險情況:2018年5月20日,張先生不慎砍傷左手食指并住院治療。2018年8月14日,張先生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鑒定機構所出具鑒定意見為:張先生被刀砍傷至左食指中節中段以遠缺失,根據《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标準,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索賠情況:張先生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但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
保險公司意見: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為:張先生委托司法鑒定是單方面委托,鑒定标準不符合合同約定。且保險單中所附條款中,已用黑字體載明“《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請參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于2013年6月8日聯合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張先生手指的損傷,不符合該标準中的傷殘認定,因此無法賠償。
本案焦點:保險條款另行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是否明确告知被保險人
該保單保險條款第二條“保險責任”第二款“傷殘保險責任”約定,在保險期間内,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内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
該條款與合同文本的其他普通條款字體一緻,并未加黑加粗。
法院審理意見:
張先生委托的司法鑒定所系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雖保險公司不認可,但未能舉證該鑒定意見存在明顯違法或不符合常理之處,無需再次進行鑒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勢向投保人作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然在保險條款中對傷殘評定标準作出了提示,但未使用能夠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殊字體進行提示,更未能舉證已經就該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确說明,未能履行明确說明的義務,故該約定不産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緻殘程度分級》是法定的、通用的人身損害緻殘程度等級鑒定标準,而保險公司主張适用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标準》(行業标準)較通用标準更為嚴格,存在提高定殘标準的嫌疑,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應該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雖然在保險條款中對傷殘評定标準做出了提示,但僅提供了參考網址,未明确列明詳細标準,屬于未作明确說明,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張先生。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宜賠君編後語:
對于保險法的免責條款,設置的目的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待。
第一、免責條款對保險公司的承保範圍做出了界定,明确了保險公司不承保的風險和不承擔責任的情形,能夠防範道德風險及保障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
第二、免責條款往往也會成為保險公司逃避保險責任、加重對方義務或限制對方權力的工具,損害了保險合同投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保險公司自行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對傷殘鑒定标準的約定并未使用能夠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字體進行提示,也不能證明已經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确說明,因此,保險公司應履行賠償。
在互聯網銷售的大背景下,這也反推了保險公司需要不斷自我技術革新,通過“雙錄”等形式來保障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避免産生不必要的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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