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人同居并生子丈夫索賠被拒?來源:澎湃新聞妻子歸來,7個月後生下一名男孩丈夫懷疑孩子非親生,次月便帶孩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印證了自己的猜疑真相是,在其與妻子分居兩地期間,妻子不僅與他人同居,還見了對方父母丈夫随即起訴第三者,索求精神損失費 ,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妻子與人同居并生子丈夫索賠被拒?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妻子與人同居并生子丈夫索賠被拒
來源:澎湃新聞
妻子歸來,7個月後生下一名男孩。丈夫懷疑孩子非親生,次月便帶孩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印證了自己的猜疑。真相是,在其與妻子分居兩地期間,妻子不僅與他人同居,還見了對方父母。丈夫随即起訴第三者,索求精神損失費。
近日,湖南省浏陽市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第三者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墊付的醫療費用、生活費、營養費等合計17527.04元,但對其精神損失費的索賠請求,法院認為原告的精神痛苦來自于妻子的不忠實行為,而非被告,遂不予支持。
兒子非親生,告第三者重婚罪未果又起訴索賠
法院判決顯示,2008年,原告董某與湯某相識,并于2012年3月在董的老家山東登記結婚,當年10月生育一子。2018年,夫妻兩人分居兩地時,男方在廣東廣州,女方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務工。
在務工期間,女方湯某與同在足浴店務工的朱某同居了,湯某對朱某隐瞞了其已婚且尚未離異的事實。在同居期間,女方還去了朱某家,見了男方父母,朱某父母還給了紅包。這一切,身在廣州的董某被蒙在鼓裡。
2020年湯某懷孕了,當年6月湯某回至丈夫董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的住處生活,7個月後,湯某生育一男孩。董某懷疑孩子非自己親生,當年2月在廣州做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排除董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2021年3月,湯某攜小孩到株洲,朱某配合做了DNA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支持朱某為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2021年6月,董某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朱某犯重婚罪,該院随後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了董某對朱某的起訴,董某上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21年7月20日,董某又向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湖南浏陽市人民法院。
董某稱,2020年湯某懷孕期間的産檢、營養品、小孩衣服都是其購買,2021年1月,湯某生孩子期間的所有費用均是董某所出,而朱某與湯某同居并生子的行為給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及心理傷害,朱某事後還多次言語挑釁董某。董某要求被告朱某賠償其在湯某懷孕及生産期間所花費的費用10萬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被告朱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過,被告朱某提交了書面答辯狀。
被告辯稱,他此前并不知道湯某還未離婚,自己也曾給予湯某多次轉賬,從孩子出生至今他也隻見一次,而且孩子也不跟他姓。法院已認定其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為都是湯某本人行為,一切應由湯某本人自己承擔,“一個女人連自己孩子是誰的都不清楚,而且連自已沒離婚都要瞞着所有人,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線”。
法院:應賠償醫療、生活、營養費等,精神損失費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一、原告作為湯某合法配偶,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本應承擔湯某孕期及生産期間所支付的營養費、醫療費、生活開支等費用,但湯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被告非法同居并緻懷孕,湯某所孕胎兒非原告親生,故再由原告承擔湯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費、營養費有違倫理常情,而被告作為孩子生父,支付生母湯某在孕期的營養費、生活費之一部分亦是其義務。雖原告未提交生活費、營養費具體開支的證據,但該項開支是必需的,故法院酌定生活費、營養費合計按部分孕期五個月,每個月3000元計算,計15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50%,即7500元。原告先期支付的湯某孕産檢及生産的醫療費用合計14834.08元,系與胎兒出生緊密關聯,被告作為孩子生父有義務支出上述費用之一部分,故上述費用酌定由被告承擔50%,即7417.04元。上述費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鑒于原告與湯某并未離婚,原告亦未起訴湯某,現兩人财産仍然共有,故由原告自理,其自己與湯某協商解決。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湯某為朱某購買各項物品的8148元,有足夠證據認定的是湯某為被告購買的足金挂墜、手表等相關物品,價值合計2610元,該款應認定為湯某從原告與湯某的夫妻共同存款中開支,且購買的财物未經原告同意贈與第三者,損害了原告的财産共有權,上述贈與行為無效,法院據現有證據予以部分支持2610元。
三、針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認為,是湯某作為原告妻子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之義務,系湯某的不忠實行為給原告帶來精神上的痛苦,本案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主張的關于被告明知湯某已婚未離異而故意與其非法同居的事實,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撫慰金缺乏事實依據,且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墊付的醫療費用7417.04元,生活費、營養費7500元,并賠償财物損失2610元,合計17527.04元。同時,駁回原告董某其餘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記者 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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