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交車上猥亵10歲女童,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零2個月,男子對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後,認為一審量刑畸輕,最終改判該男子有期徒刑5年!
有道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該男子認為一審判決太重,本以為提起上訴後,二審會得到從輕處罰,結果卻又增加了将近3年的刑期,可謂是悔不當初。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法院二審為何加重處罰了該男子呢?下面,本文便以簡短篇幅淺析此案,文中若有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備注:本文案例來源于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文中當事人已做化名處理。)
案例回顧:
2018年夏天,男子韓某騎着電瓶車,來到深圳某小學附近的公交站,随後将電瓶車停好,便在站台上候車。此時正值學生放學,年僅10歲的女童小芮(化名),放學後也在站台上候車。
公交車到站後,小芮率先上了公交車,男子韓某緊随其後也上了公交車。而且上了公交車後,韓某又緊貼着小芮站着,随後更是趁人不注意,偷偷抓住小芮的左手壓在自己的下身。
數分鐘後,由于怕被發現,再加上小芮的掙紮,韓某最終松開了小芮的左手,并在下一站下了車。而後,韓某又步行返回到停放電瓶車的地方,并騎車離開。
而小芮由于在公交車上受到驚吓,回到家後,渾身發抖,神色異常。小芮母親見狀後,便詢問小芮怎麼了,小芮随後便如實講述了自己在公交車上的遭遇。
當小芮母親聽到自己女兒,竟然在公交車上遭到了陌生男子的猥亵,頓時怒不可遏,并立即選擇了報警處理。警方接到報警後,根據小芮描述的該男子的衣着特征,在查詢了公交車上的監控錄像後,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韓某,并立即将其抓捕歸案。
韓某到案後,卻矢口否認了自己的猥亵行為,并辯解稱由于當時公交車上人多擁擠,他不得已才用身體緊貼着小芮,而且他是由于怕小芮站不穩,這才拉住了她的手,以防其摔倒。
不過,警方在查看了公交車上的監控錄像後,發現當時公交車上并不算擁擠,而且當時韓某的身邊也并沒有什麼人,因此韓某的辯解根本就站不住腳。
最終,韓某因涉嫌猥亵兒童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韓某有期徒刑2年零2個月。不過,面對判決,韓某卻拒不認罪,提起上訴。
而檢察院見韓某認罪态度惡劣,毫無悔改之意,于是便以一審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法院二審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後,經審判委員會讨論,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韓某有期徒刑5年。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本案中,法院二審為何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加重處罰了韓某,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呢?
對于法院二審的主要觀點,本文整理如下:
1、根據四部門《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在校園、兒童遊樂場、遊泳館、公共交通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亵,隻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
一審判決認為,韓某雖然是在公共場所猥亵兒童,不過由于其行為相對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并沒有被其他人實際看到,故不宜認定為“當衆”。
對于此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其适用法律明顯存在錯誤,因為根據《意見》規定,韓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 “當衆”猥亵兒童。
2、根據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猥亵兒童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從重處罰;而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的,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以猥亵兒童罪,僅判處韓某有期徒刑2年零2個月。二審法院認為其适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畸輕。
因為韓某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韓某理當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四部門《意見》指出:辦理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易受傷害等特點,貫徹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本案中,韓某在公交車上公然猥亵兒童,對被害女童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陰影。此外,在證據确鑿的情況下,韓某依然拒不認罪,可以說是毫無悔罪的表現。因此,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理當依法對韓某予以嚴懲。
結合以上觀點,最終法院二審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一審量刑畸輕。并且認定韓某屬于在公共場所“當衆”猥亵兒童,應當依法予以嚴懲,故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結語:
猥亵兒童這種類型的犯罪 ,不僅嚴重危害了兒童當下的身心健康,而且對他們未來的健康成長,也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兒童作為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亦是國家的未來。因此,相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護,嚴厲打擊侵害兒童相關的犯罪行為。
最後,對于本案,大家支持法院二審的改判嗎?你們覺得韓某被判了5年,到底是判重了呢?還是判輕了呢?
來源:比八戒少一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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