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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本質
公司章程本質
更新时间:2024-10-05 14:21:04

公司章程本質(簡論公司章程)1

一、公司章程的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本制度,在公司地位等同于國家的憲法,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為一個公司的董事長,或公司的重要股東、控制人,您可以在不經意間翻閱下咱們公司的章程,與其他公司的章程有何不同?

實務中,很多公司的章程,都遵循了大概一個版本。筆者無法考證其淵源,但基本可以确定,這個版本,在網上都是可以查詢得到的,每個公司的版本基本一樣的,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外——這個版本沒有問題,問題是這個版本是否能解決你的個性化的問題。

對着大家投資理念改變及風險管控意識的提升,公司股東及投資人勢必更加重視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為此,在之前大家所有公司通用的公司版本基礎上,如何定制屬于自己公司、屬于投資人的、有利于公司經營管理的、符合各方利益的公司章程,愈加受到重視,其地位也愈加提升。

随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作為市場運營的主體的公司,其自治性也将進一步增強,其自治的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法經典的一句話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類同表述)。這一句話,賦予了股東會自行制定公司治理規則的權利,即,股東會可根據股東需求及公司發展目标、實際需要制定相應的治理規則,即合夥人合夥規則。該等規則,一經制定,即屬于憲法性質的根本制度,公司内部必須執行。但,該等規則的制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沖突,不得降低股東義務,不得撤銷管理層的忠誠義務,不得限制和排除股東知情權。

實踐中,大家普遍認為持股比例越高,享有權利越多,理論上可以是。但是,除了法律明确限定外,公司章程可通過股東會決議作出特别規定,股東持股比例、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表決權等,可與出資比例不一緻。

另,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餘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規定股東行使職權的方式,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并且,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三、公司章程制定需特别提示的問題

1、股權投資或收購并購中,公司章程遠比股權投資協議重要

投資人的投資協議再完備,可能都抵不過一份個性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能否決投資人的一切,毀滅外來投資的投資意圖。

所以如何把投資協議内容條款,寫入公司章程,更為重要。

2、不是說你的資金投資比例一定等同于你的股權比例,如果你還這樣的堅持,你已經out啦!你需要了解創投模式下的股權投資理念。

市場上基本接受了資金投資不等與股權比例的理念,但國企不一樣,國企需要防範國有資産流失問題。就像很多互聯網企業不能實現盈利跑到美國上市一樣,很多時候,公司現在利益不能代表你的将來,而很多企業發展的将來,卻可以引發投資人的現在關注和投資——這才是投資!

3、公司治理上,不是說公司股東一定等同于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基于股權的财産利益或收益、分紅也未必一定等同與股權比例。

從法律上,這個規定,可以為很多問題解套,找到解決方案。

4、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購買權,不是必須的,但這卻是最容易産生糾紛的。公司章程是可以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排除處理的。

5、公司章程的承繼問題,也是實務中很常見的問題。均瑤牛奶及小馬奔騰等公司,或都面臨過這個問題。

如何處理類似的問題,也是随着公司業務的實踐開展不斷總經的,諸如投資中某私募大佬的“私奔條款”、某視頻網站的“離婚條款”,及可能引發的某影視等領域的“繼承條款”,其實,都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

四、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律淵源

《公司法》屬于商法的範疇,商法屬于大民法的範疇,也就基本遵循了民法的“意思自治”規則。公司無論是基于人合(有限責任司)還是資合(股份公司)的,都是投資人股東間基于一定的信任或資金的合作,公司章程是大家基于合作而指定的規則,隻要大家共同約定、願意共同遵守,法律原則上不予幹涉。

但是,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将涉及章程規定的無效問題。從這一點将,基本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理念理解認識公司章程。

五、公司章程的外延性

理論上,也是一般性的理解,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公司内部的規定,不能限定或對第三方産生效力,比如第三方投資人,沒辦法确定公司章程的規定,及公司内部決策的程序性問題,所以,公司章程的效力不應當及與第三方。

詠靜在此提出不同觀點:不能因公司章程的公司内部性想當然其對外及第三方的的效力。

随着法律及《公司法》的普及,随着公司章程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的普及性認知,随着因公司章程法律效力問題引發的法律糾紛案例持續發生及披露,随着工商信用信息的持續披露,公司章程地位及重要性也在不斷普及,為此,已經不能簡單以公司章程内部性從而否定其對外的法律效力問題了。

也就是說,第三方投資人在投資時,都有義務或常識性了解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定。如果再了解時,公司或董事會、股東不予配合提供公司章程,則可以排除第三人投資的風險或責任,不管時增資還是股權轉讓;如果是了解公司章程後依然不遵循公司正常投資或實施相關行為,則可以排除公司或相關股東的法律責任。

其實,随着政府逐漸推出信息公開,企業也在逐漸信息公開,不管是不是公衆公司,随着公開信息的披露,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基本已經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了解到公司的章程或基本信息,也就很難以公司的内部性抗辯其相關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

簡言之,公司章程的内部性正在逐漸淡化,外部性也在逐漸增強,并随着公司的發展逐漸内外一緻統一。

六、不同性質公司的章程特性

有限責任公司強調封閉性、人合性;股份公司強調公開性、資合性。基于兩種公司特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大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除法律明确規定外,具有更多的自治性。而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則體現更多的行政幹預。對于非公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也可更多自治性;但是,對于(主闆及創業闆)上市公司及(新三闆挂牌或股東超過200人)非上市公衆公司,公司章程制定須遵循監管機構相關指引或規定。


本文來源:律界諸葛

作者:詠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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