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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備案必須是總代理嗎
化妝品備案必須是總代理嗎
更新时间:2024-11-22 16:55:28

能追溯産品質量責任方、不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是化妝品标簽應該遵循的精神和原則。

文丨肖紅

“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可以标注。”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一條“廣州備案,标簽标注總經銷被駁回”的咨詢回複在行業内引發熱議。

“這表明監管部門在實際操作中不會一棒子打死。”

“經銷商、總經銷、代理商在正常的商業經營活動當中是必備的。”

“随着廣東省局這種級别的單位公開表态,接下來部分地區一線的評審也會相應統一。”

《化妝品報》就此事采訪了業内法規專家,化妝品代工企業和品牌方,各方對“标簽允許标注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體現的積極信号表示看好。

化妝品備案必須是總代理嗎(允許标注經銷商)1

圖片來源于浙江美妝公衆号

“經銷商”、“總經銷”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

近年來,為明确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我國對化妝品标簽标注中的注冊人、備案人、境内責任人、生産企業等化妝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的要求越發嚴格。

2021年6月3日最新出台的《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以“品牌方”“出品人”“監制”等類似用語作為引導語标注其他企業或者組織,導緻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的,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辦法》正式實施兩個月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下稱《解答》)中,明确指出: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法規無明确定義,且詞語本身含義模糊的用語标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将導緻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

化妝品備案必須是總代理嗎(允許标注經銷商)2

截自《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

“相比于聯合研發、聯合研發出品、監制、品牌方這些容易導緻主體責任不清晰的表述,經銷商、代理商、總經銷這些名詞在現有的法規當中屬于規範性的詞語,在正常的商業經營活動中是必備的。”廣東省化妝品監管科學研究基地負責人郭尚在接受《化妝品報》采訪時表示,經銷商、代理商、總經銷這些名詞無論是從消費者層面上還是從法律責任上來說,均可明晰産品的質量責任主體,不容易造成誤導。

記者了解到,品牌方和經銷商的區别在于品牌所有權不同:經銷商一般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隻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擁有自己的品牌;而品牌商一般自己擁有品牌(商标為R或TM狀态),或由權利人排他性授權。

化妝品法規咨詢公司恩特科技高級法規工程師孫婧持有同樣看法,“經銷商、總經銷商、這類可能确實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的詞,還是允許在标簽标注的,”孫婧表示,“但品牌方、出品人這種就很容易被誤解為是備案人或者境内責任人。”孫婧告訴記者,《辦法》和《解答》列舉的禁用詞彙中并沒有明确提到“品牌方”、“總經銷商”,僅“等”字帶過,目前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回複就是明确了這個“等”,“比如品牌方、出品人就在這個‘等’裡面,經銷商、總經銷商就不在這個‘等’裡面。”

“一個新政策在剛開始執行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混亂,但最終會統一和一緻,也并不表明監管力量在化妝品質量監管方面出現松口。”郭尚表示,無論是委托企業還是被委托企業,一定要明晰監管層面此舉的目的和核心是為了避免妝品标簽标注的産品質量責任方不清晰。能追溯産品質量責任方、不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是化妝品标簽應該遵循的精神和原則,“中國的詞語文化博大精深,簡單從法規、條例上書明的詞庫來理解是不保險的,關鍵是要用精神和原則來判斷,而不能用相應的詞或詞庫來判斷。”

生産企業承擔更大責任

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化妝品标簽應當标注的内容包括“注冊人、備案人、境内責任人、受托生産企業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對于部分不具備“注冊人”和“備案人”資格的品牌方,以“出品人”、“聯合研發”、“監制”、“研發出品”、“商标持有人”等引導語方式在産品标簽上呈現企業信息屬于違規行為。此次廣東省藥監局明确表示“标簽允許标注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對于上述品牌方而言無疑釋放了重要信号。

化妝品備案必須是總代理嗎(允許标注經銷商)3

廣東施露蘭化妝品有限公司彩妝事業部副總辛琪認為,如果化妝品包裝被允許标注“經銷商”、“總經銷”信息,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如果ODM企業作為注冊備案人,産品标簽可以以經銷商、總經銷的方式标明品牌方的相關信息。“但是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以及注冊備案人品牌方之間的關系和約定,”辛琪補充道,“對于正規正常經營的品牌和備案人來說,影響不大,有些品牌的産品可能有特定的經銷商,可以寫在标簽中,但是不能出現第二個品牌。”

在湖北省妍妝實業代工事業部總經理、高級配方工程師汪峰看來,産品标簽允許标注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表明國家層面的監管力量對經銷商、總經銷的默認态度。”汪峰表示,經銷商的本質是銷售産品的單位,“不代表品牌方,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湖北省一直允許在備案人和生産企業都标注清楚的情況下,在标簽上增加經銷商信息。”

在汪峰看來,産品标簽允許标注經銷商、總經銷等表明産品經營方的名詞,意味着對于剛起步的小品牌以及沒有能力設立質量安全負責人,搭建質量管理體系的新品牌而言,市場環境将更加寬容。“産品包裝上可以出現品牌方的公司名稱,”汪峰表示,消費者或将從産品标簽上的經銷商、總經銷等标注獲知品牌信息。

“這樣一來,生産企業則會承擔更重的責任。”汪峰介紹,很多不具備“注冊人”和“備案人”資格的品牌方委托代工廠進行注冊或備案後,作為産品備案人、注冊人的工廠方就要對産品生産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負責。

辛琪同樣認為,對于是備案人的生産企業而言,未來在化妝品産業鍊的運轉中承擔的責任将越來越大,“所有可追溯的源頭和責任,基本上都集中到生産企業方了。”不過,質量責任向生産企業備案人傾斜,并不意味着部分不具備“注冊人”和“備案人”資格的品牌方可以逃避追溯産品質量責任,辛琪表示,化妝品質量安全是底線,“監管環境一直都不曾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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