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易記錄法律效力?8月17日,騰訊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财報,财報顯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月活用戶增長至12.99億微信不僅被用來社交、溝通工作、移動支付,也有用戶選擇在微信上進行交易,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微信交易記錄法律效力?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微信交易記錄法律效力
8月17日,騰訊公布2022年第二季度财報,财報顯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微信月活用戶增長至12.99億。微信不僅被用來社交、溝通工作、移動支付,也有用戶選擇在微信上進行交易。
與網購平台不同,在微信上交易的雙方大多是個人用戶,且一般不會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所以在産生糾紛需要訴訟時,首先就需要确認交易相對方即合同主體的身份。
在使用微信進行交易時,微信賬戶的使用者即是買賣合同的主體。目前,微信注冊後,使用微信支付功能需要實名認證,并綁定本人名下的銀行卡,以區别本人與他人代為注冊。在這種情況下,微信實名認證的主體一般可以被認定為合同的主體,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調取微信賬戶的認證信息以确認交易對手的身份。
但是,在早期微信使用規則中,微信實名認證并非微信使用的前置程序,即便實名認證,操作的步驟也相對簡單,僅限于提供姓名和身份證号碼。而且實務中還存在大量買賣、租用微信賬号的現象,今年8月份,甯波市就破獲了一個注冊販賣1萬多個微信号、非法獲利59萬餘元的犯罪團夥。若交易對手的賬戶存在上述情況便難以根據實名認證确認真正的使用者。
在張某訴代某買賣合同案中,原告張某添加一名陌生微信用戶咨詢買貓事宜,并當天向該用戶轉款8500元,該用戶還向張某提供名為“陳某”的身份證照片,後雙方因購貓事宜産生争議。張某将“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退回購貓款8500元。但經法院核實,該用戶在2018年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間的實名認證信息為代某,并非陳某。張某遂撤訴,将代某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由代某退回購貓款8500元。
庭審中代某辯稱,其從未使用身份證實名認證過該微信号,且有自己的微信号亦未更改,也沒有在網絡上與任何人發生買賣行為,對張某起訴的買賣行為并不知情,更沒有與張某發生過任何經濟往來;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盜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經法院核實,得知該用戶于2017年實名認證信息為劉某,已綁定銀行卡;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實名認證信息為代某。法院認為,張某系通過非正常交易途徑購買寵物,而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張某與代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故其主張代某承擔買賣合同的合同責任,缺乏依據,法院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為避免風險,微信用戶應選擇正規的網購平台進行交易,若必須使用微信交易,則應當提前索要對方的身份證件并通過視頻通話等方式核實對方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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