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印發<安微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皖辦發【2008】17号),為進一步做好省直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基數問題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基數原則上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确定。因機構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員等超編的事業單位,可将經組織人事部門認可,與單位有正式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并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待遇的現有在冊正式工作人員納入設崗基數。
二、關于未定機構規格、編制數、領導職數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問題
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商省機構編制部門提出意見後,按照皖辦發【2008】17号和國家行業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管理(職員)崗位等級設置問題
事業單位管理(職員)崗位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其規格、規模、隸屬關系,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确定。在具體核定管理(職員)崗位等級結構比例時,按下列原則掌握: 1.承擔領導職責的管理(職員)崗位等級結構比例,按省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單位領導職數和内設機構領導職數确定,省機構編制部門未核定内設機構及其領導職數而确需設置的,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規定确定。 2 .承擔一般管理職責的管理(職員)崗位等級結構比例,正廳級和未設内設機構的正處級單位,七、八級和九級以下職員崗位之間結構比例為4 : 3 : 3 ;副廳級和未設内設機構的副處級單位,八級和九級以下職員崗位結構比例為5 : 5 。
四、關于政工專業職務崗位設置問題
設置政工專業職務崗位的事業單位,以本單位管理崗位總量内專職從事思想政治工作崗位數為基數,按高、中、初級崗位1 : 3 : 6 比例設置。政工專業職務崗位設置,列入本單位崗位設置整體方案,按崗位設置的規定程序及權限上報核準。
五、關于崗位結構比例調控問題
1 .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調控。事業單位按《 安徽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控制标準(試行)》(皖人辦發〔 2009 〕 56 号)重新核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時,以專業技術崗位總量作為核定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的基數。原核定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上限的按上限核定,未達到上限的原則上按現行的結構比例核定;現有專業技術人員數占專業技術崗位總量80%(含)以下的,按規定比例下限核定,超過80% 的,一般按中線核定。
專業技術高、中、初級崗位内部不同等級的結構比例是國家規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現有在聘的專業技術人員超出核定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的,不作為本層級内部高等級崗位結構比例計算基數,超出的人員可聘任到本層級最低等級崗位。對按規定比例設置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的單位,在省實行專業技術二級崗位總量控制和管理中出現空缺的,可将空缺的崗位數放在專業技術三級崗位使用。對專業技術高、中級崗位設置數量分别在3 個以上的單位,一般應從高、中級崗位内部最低等級開始設置崗位。對首次晉升到高、中級崗位的,應在本層級内部最低等級崗位聘任。
2 .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調控。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全省控制目标為: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25 %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5 % 左右。各單位在省沒有确定工勤技能崗位具體結構比例控制标準前,首次核準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時,可将現有人員結構比例作為基本依據,省對超标過多單位的結構比例進行适度調控。工勤技能一級、二級、三級崗位能按規定比例單獨設置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單獨設置,不能單獨設置的,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集中設置,調控使用。
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核定後,必須在崗位空缺的前提下,通過競聘上崗、公開招聘的辦法,在具有相應等級資格的人員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員通過技術等級考評(考核)取得資格不與崗位、工資待遇直接挂鈎,聘用到相應等級崗位上方能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
3 .現有人員超出結構比例調控。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使現有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現聘職務或崗位進入相應等級的崗位。現有人員結構比例已經超過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在5 年過渡期内,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過渡期間,對超結構比例嚴重的單位,可采取“退二聘一”的辦法實施調控,嚴格控制同等級崗位人員數量。
六、關于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同時任職(“雙肩挑”)有關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經批準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同時任職的,可按專業技術崗位确定崗位工資,占本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崗位工資一經确定,聘任期内不作調整。管理人員兼任專業技術崗位高、中級職務後,單位可在核定的專業技術崗位總量範圍内,等額配備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可由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設置管理崗位。 在管理崗位任職的人員,未獲準在專業技術崗位上任職,但已執行專業技術崗位工資待遇的,在過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得參加專業技術崗位相應層次内部不同等級崗位的競聘。
七、關于事業單位三類崗位人員轉換問題
1 .管理人員調整到專業技術崗位。在不具備專業技術背景的管理崗位上任職的人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崗位評聘。若工作需要調整到空缺專業技術崗位任職,已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的,可直接聘任到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不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在轉崗一年後、三年内比照本單位同類專業技術人員獲得相應崗位任職資格後聘任。
2 .工勤技能人員聘用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事業單位在相應等級崗位空缺的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競聘上崗。符合聘用崗位任職條件的工勤技能人員首次競聘到管理崗位的,應聘用到九級以下職員崗位;首次競聘到專業技術崗位的,應聘用到專業技術初級崗位。工勤技能人員首次聘用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須由聘用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單位)審核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确認後,方可按規定執行相應崗位工資待遇。崗位變動後工資待遇按皖政〔 2007 〕 8 号、皖人辦發〔 2007 〕 123 号和皖人發〔 2004 〕 62 号等有關規定執行。在事業單位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滿10 年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八、關于軍隊轉業幹部對應崗位等級問題
按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按原部隊職務首次确定崗位等級時,若單位無相應等級崗位或雖設有相應等級崗位但無空缺的,可聘任到相應等級崗位,不占相應等級崗位數。
九、關于工改後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待遇問題
2006 年7 月1 日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後到首次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完成期間已辦理了退休手續且執行專業技術崗位工資的,可按退休時專業技術職務,比照本單位在職人員專業技術崗位各等級的任職條件,重新确定相應等級(其工齡和任職年限計算到退休時,退休時間不變)。崗位等級發生變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崗位等級與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步調整退休費。
十、關于聘用合同的簽訂問題
首次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經實行了聘用制度的單位,應統一規範聘用合同的簽訂。原簽訂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規範,聘期、聘用的崗位、工資、待遇等合同内容不變的,可繼續使用;如格式不夠規範,或合同内容需作調整的,應按照皖人辦發〔 2006 〕 87 号文件要求,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或變更合同相應的内容。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單位,必須按照皖政辦〔 2006 〕 13 号文件規定和崗位設置管理的要求,實行全員聘用制度,與所有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簽訂,嚴格按照國辦發〔 2002 〕 35 号、國人部發〔 2003 〕 61 号和國人部發〔 2004 〕 63 号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一、關于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認定問題
事業單位首次完成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并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寫出書面工作總結報告,填寫《安徽省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結果審核表》(見附表一)和《安徽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情況表》(見附表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
首次認定工作完成後,日常認定按下列程序辦理:省直屬事業單位五至八級職員崗位、二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三級技術工崗位的聘用,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後,由單位聘用;九至十級職員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四至五級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的聘用,由單位自行确定。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五至八級職員崗位、二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一至三級技術工崗位的聘用,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後,由單位聘用;九至十級職員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四至五級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的聘用,報主管部門認定後,由單位聘用。承擔領導職責的職員崗位的聘用,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關于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變動後崗位工資兌現時間問題經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首次按期(2010年6 月30 日前)完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或因特殊情況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延期完成的事業單位,其專業技術人員晉升崗位等級工資兌現時間,從2007 年12 月1 日起執行。轉入正常化軌道後或逾期完成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崗位變動後的崗位工資兌現時間從單位聘任的下月起執行。
十三、其它有關問題
按照皖辦發〔 2008 〕 17 号文件精神,事業單位在未完成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前,除政府聘任的領導人員和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外,凡未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意,暫緩補充工作人員;沒有實施崗位設置管理工作的單位,暫停晉升現有人員職務或崗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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