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很多侵權案件中都會有關于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賠償等。無論是作為受傷者還是需要賠償的一方都有必要知道這些費用的計算标準是怎樣的。接下來,就這個問題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
營養費的計算标準?
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住院期間的營養費三門峽地區目前一般是按照20元/天計算,不需要提供發票;出院後的營養費,則需要醫療機構出具“需要加強營養”的證明,一般是以受害人消費的發票結合具體案情确定。
住宿費如何計算?
以下兩種情形可以主張住宿費:
其一,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其二,因交通事故緻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
在三門峽司法實踐中,該項賠償無固定标準,通常是以住宿費發票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核定。
交通費理賠标準是什麼?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具體的量化标準,實際發生的公交車票、出租車票、火車票一般都會得到支持,緊急情況下的機票也在支持之列,但一卡通發票、加油票一般不予支持。
很多受害人或者家屬,因為對賠償項目不了解,經常把注意力放在住宿費、交通費這樣小的賠償項目上,其實完全弄錯了焦點!交通事故裡面,真正值得注意、體現專業水平的賠償項目在于傷殘賠償金問題,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器具費項目上,這些項目,動辄會産生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賠償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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