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功奇 廖永紅
每到年初,跨年發票問題總困擾着許多财會人員。跨年發票和支出,常常與稅前扣除、各類報表、預決算、年初計劃等工作交織在一起,易忙中出錯。本文通過梳理三類跨年發票,給讀者提供一些處理思路,減少涉稅風險。
跨年發票,即發票開具時間為上一年度,而支付、報銷、做賬卻在次年。細數跨年發票,主要涉及預付款、存貨及固定資産和成本費用等三類發票。
01
預付款類
此類跨年發票,為銷售方或提供服務方預收款項時,因對方提出需要發票而開具。因為,根據發票的開具規則,在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在預收款時提出開具的發票的要求是合規的。
例如,某建築公司為一企業提供建築服務,企業與建築公司簽訂合同,采取預收款方式。假如企業在2021年12月底前支付給建築公司500萬元,建築公司也在2021年12月31日開具了發票,企業2022年1月收到發票,該發票可在2022年1月入賬,并在2022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建築公司納稅義務時間應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
02
存貨及固定資産類
對于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并不意味着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須經過入庫、領用、生産、銷售等環節後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發票是上年開具,但存貨在次年才完成入庫等程序,發票可在次年入賬。
例如,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材料,發票随貨收到,該批貨物于2022年1月15日驗收入庫。此時,發票可在2022年度入賬,無須納稅調整。同樣道理,企業購置固定資産、不動産等,因驗收、安裝等原因,發票可跨年入賬。
03
成本費用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确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企業發生支出,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5月31日)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用作補充流動資金,借款本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利率10%(未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标準),借款期滿一次性還本付息1300萬元。
如果甲公司辦理2019年、2020年企業所得稅彙繳時,财務費用中列支了100萬元利息,既沒支付,也沒取得發票。雖然甲公司發生的利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由于沒有實際支付,也沒有取得乙公司的發票,因此2019年、2020年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取得了發票,甲公司2019年、2020年利息支出已自行納稅調增。這種情況,稅務檢查發現時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在2022年取得發票時,全額扣除利息支出300萬元;二是回歸到利息支出的發生年度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稅務部門發現甲公司辦理2019年、2020年、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已自行申報扣除未作納稅調增處理,應當書面通知企業60日内補開發票,若能夠在60日内取得補開發票,不作納稅調增;反之,若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未取得補開發票,2019年、2020年、2021年均需調增,調增後即便是在五年追補期内取得補開發票,也不得追補扣除。
如果2022年5月31日前未取得發票(不是經稅務檢查發現),則企業自行追補調增後,若能夠在稅款追補期限内取得補開發票,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的追補期分别是2020年~2024年、2021年~2025年、2022年~2026年。因此,如果2024年12月31日前能夠取得補開發票,2019年度允許追補扣除,此後即便取得補開發票,也不得追補扣除。2020年、2021年的稅務處理依此類推。
綜合分析
綜合上述跨年發票的各種問題,為減少涉稅風險,筆者給财務人員提供以下處理思路:
(一)屬于當年的成本費用。如果企業簽訂了合同,且支付了相關款項,在支付款項時估計當年年底前收不到發票,可不挂往來賬,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發票開具時間是次年,補追扣除是一個辦法,但有些繁瑣。筆者建議,可做如下處理:将相關款項在當年發生時直接計入相關費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直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扣除。若次年5月31前仍未收到發票,隻能進行納稅調整然後等收到發票時再補追扣除(不得超過5年)。
(二)屬于當年耗用、銷售等存貨。對于購進的存貨,不管是否有發票,按正常程序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然後領用、銷售,月底正常辦理存貨的成本結轉。月底或年底,還未收到進貨發票,按暫估入庫處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發票可稅前扣除,如果未收到發票應做納稅調整。
(三)屬于當年購置的固定資産。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号)規定,企業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産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12個月内進行。因此,不管購置的固定資産是否有發票,按照會計準則辦理,對固定資産暫估入賬後計提折舊,然後進行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存在上一年發生的費用同時開具了發票,但報賬時間和付款時間卻在次年的情形,如銷售人員2021年12月出差,直到2022年1月才報銷差旅費。對這種情況,應盡可能要求相關人員在年底前報賬,如果不能報賬,應根據預估金額确認相關費用和負債,在2022年報賬時再沖減相關負債和調整相關費用。
來源:每日稅訊
責任編輯:宋淑娟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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