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剛作
本報記者 陶玉瓊
核心提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紛繁複雜的社會事務讓“事必躬親”變得不太現實,所以日常生活中,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代理行為——某些具有專業知識技能或者有時間精力的人,依照委托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一定的授權範圍内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聘請律師打官司、委托買手幫忙采購、授權第三方進行招聘……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項交易和人們的生活,但由于其是一種非本人直接參與而責任又歸屬于本人的行為,現實中很容易引發糾紛,表見代理則是代理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誘因。
那麼,什麼是表見代理呢?民法典在“代理”一章中專門作了規定,對此類代理行為及其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确。
【典型案例】
某食品公司銷售人員張某日常負責零售店供貨和催款,并持有該公司的授權書。授權書載明,張某為該公司的業務員,有權代表公司與相對方洽談業務及催收相關款項。因為夏季炎熱,食品存儲要求變高,從5月開始,公司要求零售店需先付款訂貨,車間再按量生産,貨款可直接彙款至公司賬戶,也可交付銷售員。5月至7月,張某一直負責收取其負責對接商店的貨款。之後,張某因工作失誤被公司解雇。張某為獲取錢财,在離職後向甲零售店稱以現金支付發貨快,收取了對方7萬餘元訂貨款。半個月後,甲零售店未收到訂購的貨品,聯系張某時發現其手機已停機,後經多方打聽才得知張某被解雇的事實。随後,甲零售店提起訴訟,要求食品公司正常供貨,理由為張某代表公司收款,公司應該對此負責。
【法官說法】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法官 陳麗娜
“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特殊情況,特殊之處在于行為人雖然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由于其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讓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此時,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陳麗娜說,依據法律規定,一般如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這一條規定的就是表見代理,體現出法律對于善意相對人的優先保護,目的在于平衡交易雙方利益,從而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依據法律規定,成立表見代理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陳麗娜分析,首先,構成表見代理的前提是行為人無代理權,即行為人并沒有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次,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這一點是表見代理區别于其他無權代理的重要特征。表見代理中的代理行為須在外觀表現上有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認為行為人作出的行為可以代表被代理人意思。司法實踐中判定這一點,一般會考慮代理行為實施的場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代理人的職責以及被代理人的自身因素等。比如,某公司的副經理私刻公章用于貸款詐騙,在公司會議室與對方簽訂合同;再比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具有夫妻或者父母子女等特殊關系;或者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權限期限發生變化後未及時告知相對人等,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外觀表象足以讓相對人有相信行為人享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此時,代理行為就有效。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正常人的審查能力是有限的,如果要求相對人作超出合理審慎義務的考察,不僅會造成相對人經濟上的不合理花費,而且也不利于交易。因此,隻要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就應該保護這種信賴利益。另外,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所謂善意,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行為人實際上是無權代理;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不是因為其自身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或者沒有盡到應有的審查和注意義務,輕易将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認作有代理權的人,就不成立表見代理。上述案例中,張某就構成了表見代理,其以銷售員的身份從事與其職責相符合的法律行為,且之前的業務往來足以讓零售店負責人對張某産生信賴利益,所以代理行為有效,食品公司應該按約定供貨。
“表見代理的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但因此遭受的損失原則上可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陳麗娜說,民法典規定表見代理行為有效,即表見代理産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但是,這并不意味着被代理人就要為無權代理人的行為買單,其在向相對人承擔責任之後,對于因此遭受的損失,有權向表見代理人主張損害賠償。
來源: 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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