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計提借:生産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按照員工崗位區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确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實際向工會撥繳(一)向上級工會撥繳部分(或者由稅務機關代收)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
(二)向本單位工會撥繳部分
1、若本單位工會單獨核算,則撥繳分錄同上。至于工會如何支出,則與本單位财務無關;工會自行另外設賬,按照規定核算即可。
2、若本單位工會不單獨核算,本單位财務代管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
工會發生相應支出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
貸:銀行存款
注:撥繳環節完畢,即為工會經費扣除條件之一完成;如何支出、是否支出,與稅前扣除無關。
三、取得法定憑證(一)若向上級工會撥繳或者向稅務機關繳納,則需要分别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二)關于本單位工會留存部分,無論單獨核算撥付,還是不單獨核算代管,皆須由本單位工會開具《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可向上級工會領取此票據)或者依照當地相關規定開具工會組織收款收據(上級領用還是内部自制,依當地工會部門規定執行)。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關規定,除取得上述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外,還須留存支出依據(工會經費計算單)、付款憑證(轉賬單據、資金流水等)備查,以供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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