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在疫情防控中已是一項常見工作,但對其中相關規定的具體理解卻有所不同,做不好,可能就會增加防疫工作量,甚至造成過度防疫,希望大家就下面的具體事例幫助厘清相關問題。
李某等人9月29日17:30由綿陽市梓潼縣包車一路未停返回成都市主城區,開始返回時即通過健康碼平台向居住在成都的社區報備,返回後即開始居家隔離。
9月30日,四川疾控發布規定,“對近7日内有綿陽市、眉山市旅居史的跨市(州)流動人員:持24小時内核酸陰性證明,自抵達之日起實施5天居家隔離,第1、2、3、5日,完成4次核酸檢測,第5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出具後,方可解除隔離。”
從這個規定的字面理解,李某等人自抵達之日9月29日起,29日即應算第1天,10月3日為第5天,在10月3日核酸檢測結果陰性後即可解除隔離。
另一種理解則是,9月29日返回,至30日才算一天,要5*24,按周天計算,這樣,就要到10月4日才算第5天。
以上兩種理解,實際就差了一天的時間。李某等人因在不同城區不同街道,兩種方式都有具體執行,到底哪種理解才是正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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