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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
更新时间:2024-10-04 18:31:58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思辨(HR):1.競業限制,是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約定,而産生的競業限制義務,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競業限制)1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标準

思辨(HR):

1.競業限制,是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約定,而産生的競業限制義務。

1.競業限制的主體: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在日常工作中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人,是不需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

2.競業限制的義務範圍:

2.1商業秘密界定的範圍;

2.2人員從業範圍:

2.2.1不得到同類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争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2.2.2不得自己開設同類的企業(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3.競業補償标準、支付方式、期限:

3.1競業限制、保密合同有效的先決條件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給付補償金義務;

3.2補償标準,不低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

3.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标準:

4.1事先約定,本着公平、自願和誠信原則。

5.競業限制的終止或解除

5.1簽署了競業限制條款,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或者未及時支付補償,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并不能立即終止,隻有在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才有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6.工資福利待遇中已經包含競業限制補償金條款的效力:

6.1競業限制補償是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以後不能就業或限制從業期間的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即使競業限制協議中如此約定,将會面臨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勞動者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風險。

7.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約束效力: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其過錯責任不在勞動者的,勞動者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引用“最高院指導案例184号:馬筱楠訴北京搜狐新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筱楠于2005年9月28日入職北京搜狐新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狐新動力公司),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馬筱楠擔任高級總監。2014年2月1日,搜狐新動力公司(甲方)與馬筱楠(乙方)簽訂《不競争協議》,其中第3.3款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從乙方離職之日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的月數根據甲方向乙方實際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計算得出。但如因履行本協議發生争議而提起仲裁或訴訟時,則上述競業限制期限應将仲裁和訴訟的審理期限扣除;即乙方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的期限後,不應短于上述約定的競業限制月數。”2017年2月28日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勞動關系終止。2017年3月24日,搜狐新動力公司向馬筱楠發出《關于要求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和領取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的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競争協議》,全面并适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馬筱楠自搜狐新動力公司離職後,于2017年3月中旬與優酷公司開展合作關系,後于2017年4月底離開優酷公司,違反了《不競争協議》。搜狐新動力公司以要求确認馬筱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并雙倍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賠償損失并支付律師費為由向北京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京勞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決:一、馬筱楠一次性雙倍返還搜狐新動力公司2017年3月、4月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177900元;二、馬筱楠繼續履行對搜狐新動力公司的競業限制義務;三、駁回搜狐新動力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馬筱楠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一、馬筱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搜狐新動力公司雙倍返還2017年3月、4月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177892元;

二、确認馬筱楠無需繼續履行對搜狐新動力公司的競業限制義務。

裁判理由:

一、競業限制協議的審查

明确适用人員範圍、競業領域、限制期限,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旨在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維護公平競争秩序的同時,防止用人單位運用競業限制制度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造成過度傷害。

二“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期限”約定的效力

一是由于勞動争議案件要經過“一裁兩審”程序,勞動者會陷入兩難境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司法救濟權利。二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單方地、變相地延長勞動者競業限制期限,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綜上,“扣除仲裁和訴訟審理期限”約定應屬無效。

三、本案競業限制期限的确定

雙方簽署的《不競争協議》約定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且公司已向員工支付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間共計12個月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期限屆滿,員工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款、第24條、第26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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